澳門將進行《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正式通過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成為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當天發佈新聞表示,將就《國歌法》適澳啟動相關的本地立法工作,並會嚴格按照《國歌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以及澳門特區的現實情況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以確保《國歌法》在澳門特區的有效落實和正確實施。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凡被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澳門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在接受澳門媒體採訪時表示,《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作為全國性法律必須在澳門執行。澳門回歸時已就保護國歌清晰立法,對不尊重國歌行為的最高刑罰,與內地實行的《國歌法》一致。但由於《國歌法》涉及更具體的做法,例如必須在學校推廣,以及當輕微違反時,如何將內地的“行政拘留”轉化為澳門本地罰則,如“加重違令罪”等,澳門需要在原來的法律上修改。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理事長崔世昌也認為,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通過立法維護國歌尊嚴是必需的,《國歌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是合適並且適時的。相信特區政府會跟進好有關澳門本地立法事宜。配合這次基本法附件三的修訂,基本法推廣協會將舉辦研討會議讓各界深入認識,加強懂法、遵法、守法教育。(人民網澳門電 記者蘇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