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我現在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説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第三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以下簡稱國歌法),屬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國歌法通過並頒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照法定程式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認為,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是適當的。

 

今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0週年。7月1日,習近平主席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發表的重要講話指出,“回到祖國懷抱的香港已經融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壯闊征程。作為直轄于中央政府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從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香港實行管治,與之相應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和體制得以確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香港實行管治的重要體現。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之一,維護國歌的尊嚴,就是維護國家的尊嚴,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維護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國歌法頒布後,香港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屬於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為有效防止並處理這類行為,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就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其中,立法實施是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的法律制度下,為落實有關全國性法律而作出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具體規定。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國歌法的規定,及時完成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的各項規定,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確保國歌法得到切實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