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邊防部隊在中印邊界錫金段越界進入中國領土的事實和中國的立場(全文)

編輯:母曼曄|2017-08-03 09:35:15|來源:新華網

印度邊防部隊在中印邊界錫金段越界進入中國領土的事實和中國的立場

 

 

1.洞朗地區位於中國西藏自治區亞東縣,西與印度錫金邦相鄰,南與不丹王國相接。1890年,中國和英國簽訂《中英會議藏印條約》,劃定了中國西藏地方和錫金之間的邊界。根據該條約規定,洞朗地區位於邊界線中國一側,是無可爭議的中國領土。長期以來,中國邊防部隊和牧民一直在該地區開展巡邏和放牧活動。目前,洞朗地區與錫金之間的邊界是中印邊界錫金段的一部分。

 

2.2017年6月16日,中方在洞朗地區進行道路施工。6月18日,印度邊防部隊270余人攜帶武器,連同2台推土機,在多卡拉山口越過錫金段邊界線100多米,進入中國境內阻撓中方的修路活動,引發局勢緊張。印度邊防部隊越界人數最多時達到400余人,連同2台推土機和3頂帳篷,越界縱深達到180多米。截至7月底,印度邊防部隊仍有40多人和1台推土機在中國領土上非法滯留。

 

3.事件發生後,中國邊防部隊在現地採取了緊急應對措施。6月19日,中方通過外交途徑緊急向印方提出嚴正交涉,對印方非法越界行為予以強烈抗議和譴責,要求印方立即將越界的印度邊防部隊撤回到邊界線印度一側。中國外交部、國防部、中國駐印度使館在北京和新德里先後多次向印度提出嚴正交涉,強烈要求印度尊重中國的領土主權,立即撤回越界的邊防部隊。中國外交部、國防部發言人多次公開表態,説明事實真相,表明中方立場,並公佈了印軍越界的地圖和現場照片(見附件1)。

 

 

4.中印邊界錫金段已由1890年《中英會議藏印條約》(以下簡稱“1890年條約”,見附件2)劃定。該條約第一款規定:“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摯山起,至廓爾喀邊界止,分哲屬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諸小河,藏屬莫竹及近山北流諸小河,分水流之一帶山頂為界”(注:支莫摯山即今吉姆馬珍山)。此段邊界線走向條約敘述清晰準確,實地邊界線沿分水嶺而行,走向清晰可辨。

 

5.新中國成立和印度獨立後,兩國政府均繼承了1890年條約以及據此確定的中印邊界錫金段已定界,這反映在印度總理尼赫魯給中國總理周恩來的信件、印度駐華使館給中國外交部的照會、中印邊界問題特別代表會晤印方提交的文件中(見附件3)。長期以來,中印兩國按1890年條約確定的邊界線實施管轄,對於邊界線的具體走向沒有異議。邊界一經條約確定,即受國際法特別保護,不得侵犯。

 

6.6月18日以來,印度邊防部隊非法越過中印錫金段邊界進入了中國領土,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此次事件發生在邊界線清楚的已定界地區,與過去雙方邊防部隊在未定界地區發生的摩擦有著本質區別。印度邊防部隊越過既定邊界,侵犯了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違反了1890年條約,違反了《聯合國憲章》,是對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粗暴踐踏,性質非常嚴重。

 

 

7.事件發生以來,印度炮製種種“藉口”為其非法行為辯護,有關説法在事實和法律上毫無根據,根本不能成立。

 

8.中印邊界錫金段已經劃定,洞朗地區是中國領土。中國在自己的領土上進行道路施工,目的是為了改善當地的交通,完全正當合法。中國修路活動沒有越過邊界線,而且提前通報了印度,最大限度體現了善意。印度邊防部隊公然越過雙方承認的邊界線,侵入中國領土,侵犯中國的領土主權。這才是真正企圖改變邊界現狀,也嚴重破壞了中印邊境地區的和平與安寧。

 

9.印度以中國修路活動帶來“嚴重安全風險”為自己的非法越界行為辯護。聯合國大會1974年12月14日通過的3314號決議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論是政治性、經濟性、軍事性或其他性質理由,為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家的領土作辯解。以所謂的“安全關切”為由越過已定邊界線進入鄰國領土,無論從事任何活動,都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都不會為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所容忍,更不是中印兩個鄰國正常的相處之道。

 

10.長期以來,印軍在多卡拉山口及其附近地區的邊界線印度一側修建了道路等大量基礎設施,甚至在邊界線上修建碉堡等軍事設施。與此相反,中國在該段邊界線中國一側只進行了少量的基礎設施建設。近年來,印度邊防部隊還阻撓中國邊防部隊沿著邊界線正常巡邏執勤,並企圖越界修建軍事設施,中國邊防部隊對此多次提出抗議並依法拆除印軍越界設施。實際上,正是印度企圖不斷改變中印邊界錫金段現狀,對中國構成嚴重的安全威脅。

 

11.1890年條約已確定,中印邊界錫金段起自與不丹交界的吉姆馬珍山,這是中印邊界錫金段的東端點,也是中國、印度、不丹的三國交界點。此次印度邊防部隊越界的地點位於中印邊界錫金段的邊界線上,距離吉姆馬珍山約有2000多米之遠。此次事件與三國交界點問題並無關係。印度應尊重1890年條約及其確定的中印邊界錫金段東端點,無權單方面改變既定邊界線及其東端點,更不得以此為由侵犯中國的領土主權。

 

12.邊界在國際法上具有穩定性和不可侵犯性。由1890年條約確定的中印邊界錫金段持續有效,為中印雙方一再確認。任何一方都須嚴格恪守,不得侵犯。中印雙方正在邊界問題特別代表會晤中探討在錫金段邊界實現解決邊界問題的“早期收穫”,這主要是考慮到錫金段邊界已由1890年條約劃定,且該條約由當時的中國和英國簽署,中印應該以中國和印度的名義簽訂新的邊界條約,以代替1890年條約。但這絲毫不影響中印邊界錫金段的既定邊界性質。

 

13.洞朗地區歷來屬於中國,一直在中國的有效管轄之下,不存在爭議。中國和不丹都是主權獨立國家,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通過談判協商解決邊界問題,迄今已進行了24輪邊界會談,達成了廣泛共識。兩國雖未正式劃界,但雙方已對邊境地區實施了聯合勘察,對邊境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邊界線走向存在基本共識。中不邊界問題是中、不兩國的事情,與印度無關。印度作為第三方,無權介入並阻撓中不邊界談判進程,更無權為不丹主張領土。印度以不丹為藉口侵入中國領土,不僅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而且是對不丹主權和獨立的挑戰。中國和不丹是友好鄰邦,中國歷來尊重不丹的主權和獨立。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中不兩國邊境地區一直保持和平安寧。中國願繼續同不丹一道,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情況下,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兩國間的邊界問題。

 

 

14.事件發生以來,中國本著最大善意,保持高度克制,努力通過外交渠道與印度溝通解決此次事件。但任何國家都不應低估中國政府和人民捍衛領土主權的決心。中國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此次事件發生在已定邊界線的中國一側,印度應立即無條件將越界的邊防部隊撤回邊界線印度一側,這是解決此次事件的前提和基礎。

 

15.中印是兩個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政府一貫重視發展同印度的睦鄰友好關係,致力於維護兩國邊境地區的和平與安寧。中方敦促印度政府從兩國關係大局和兩國人民的福祉出發,恪守1890年條約及其確定的中印既定邊界,尊重中國的領土主權,遵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等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立即將越界的邊防部隊撤回邊界線印度一側,並徹底調查此次非法越界行為,儘快妥善解決此次事件,恢復兩國邊境地區的和平與安寧。這符合兩國的根本利益,也是本地區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共同期待。

 

附件1

 

印度邊防部隊在中印邊界錫金段越界進入中國領土的事實和中國的立場(全文)

圖一:印軍越界地點示意圖 新華社發

 

印度邊防部隊在中印邊界錫金段越界進入中國領土的事實和中國的立場(全文)

圖二:印軍越界現場照片(一) 新華社發

 

印度邊防部隊在中印邊界錫金段越界進入中國領土的事實和中國的立場(全文)

圖三:印軍越界現場照片(二) 新華社發

 

附件2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

 

一八九○年三月十七日,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加爾各答。

 

茲因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實願固敦兩國睦誼,永遠弗替;又因近來事故,兩國情誼有所不協之處,彼此欲將哲孟雄、西藏邊界事宜,明定界限,用昭久遠,是以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大君主擬將此事訂立條款,特派全權大臣議辦,由大清國特派駐藏幫辦大臣副都統銜升;由大英國特派總理五印度執政大臣第一等三式各寶星上議院侯爵蘭;各將所奉全權便宜行事之上諭文憑公同校閱,俱屬妥協,現經議定條約八款,臚列于後:

 

第一款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摯山起,至廓爾喀邊界止,分哲屬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諸小河,藏屬莫竹及近山北流諸小河,分水流之一帶山頂為界。

 

第二款哲孟雄由英國一國保護督理,即為依認其內政外交均應專由英國一國徑辦;該部長暨官員等,除由英國經理準行之事外,概不得與無論何國交涉來往。

 

第三款中、英兩國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為準,由兩國遵守,並使兩邊各無犯越之事。

 

第四款藏、哲通商,應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後再議,務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哲孟雄界內遊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後,再為議訂。

 

第六款印、藏官員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來,一切彼此言明,俟後再商另訂。

 

第七款自此條款批准互換之日為始,限以六個月,由中國駐藏大臣、英國印度執政大臣各派委員一人,將第四、第五、第六三款言明隨後議訂各節,兼同會商,以期妥協。

 

第八款以上條款既定後,應送呈兩國批准,隨將條款原本在倫敦互換,彼此各執,以昭信守。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歷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在孟臘城繕就華、英文各四份,蓋印畫押。

 

附件3

 

一、1959年3月22日印度總理尼赫魯給中國總理周恩來的信

 

“印度的保護國錫金同中國西藏地方的邊界,是由1890年的英中專約所確定,1895年共同在地面上標定。”

 

二、1959年9月26日印度總理尼赫魯給中國總理周恩來的信

 

“1890年的這個條約也確定了錫金和西藏之間的邊界;這條線後來在1895年加以標定。因此,關於錫金同西藏地方的邊界,不存在任何糾紛。”

 

三、1960年2月12日印度駐華使館給中國外交部的照會

 

“中國政府知道印度政府同不丹和錫金所有的特殊的條約關係。因此印度政府歡迎中國照會中對於錫金和不丹為一方和西藏為另一方之間的邊界的解釋。照會説,錫金和中國西藏地方之間的邊界早經正式劃定,在地圖上既沒有任何分歧,在實踐中也沒有任何爭論。印度政府願意補充説明,這條邊界在地面上也已標定了。”

 

四、2006年5月10日印方在中印邊界問題特別代表工作組會議上提交的非文件

 

“五、雙方同意錫金段的邊界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