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世貿組織敦促歐盟停止對華“替代國”做法

編輯:母曼曄|2017-12-15 15:17:02|來源:新華網

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張向晨日前在世貿組織上訴機構舉行的會議上,敦促歐盟和其他成員兌現承諾,停止對華“替代國”做法,遵守世貿規則。

 

中國駐世貿組織代表團14日對記者表示,世貿組織專家組6日就中國訴歐盟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一案舉行首次聽證會,張向晨代表中方進行了口頭陳述。

 

張向晨指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簡稱《議定書》)是世貿組織成員共同簽署的條約,中方在加入世貿組織後信守承諾,同意其他成員在15年過渡期裏使用“替代國”做法,中國也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現在,歐盟和其他成員也必須信守條約,兌現承諾,在過渡期結束後停止“替代國”做法,遵守世貿規則。

 

作為中國“入世”談判代表團中的一員,張向晨見證了中國從1986年正式提出“復關”申請到2001年成功加入世貿組織的艱難歷程。他表示,在談判中,中方接受了數項與一般世貿組織成員權利義務有所區別的條款,其中包括在15年過渡期內,使用“替代國”標準而非本國標準計算傾銷幅度的方法。根據歐盟委員會的測算,使用“標準”方法計算的反傾銷稅率比使用“替代國”方法計算的反傾銷稅率平均低30%。2001年至2016年間,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出口産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超過1000起,數量超過第二大目標國的三倍。在很多反傾銷案中,歧視性的高額反傾銷稅導致中國企業停業破産,數以萬計的工人被迫下崗,對中國出口産業和工薪家庭造成了嚴重後果。

 

張向晨指出,《議定書》明確規定,“替代國”做法“無論如何”均應于中國入世15年後失效,這其中不存在任何歧義。自2016年12月11日起,《議定書》中再無任何對中國出口産品棄用中國市場價格和成本的法律依據,其他世貿成員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應當適用世貿組織一般規則,歐盟和其他成員反傾銷法律中的歧視性條款也應終止。但此後,歐盟不僅沒有根據世貿規則的改變修改其法律,並且仍然在對華反傾銷案件中繼續使用“替代國”方法,甚至據此錯誤方法對中國出口産品發起新的反傾銷調查。

 

2016年12月12日,中國就歐盟繼續對華反傾銷調查使用“替代國”做法,提出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張向晨表示,歐盟視白紙黑字如無物,視條約承諾如兒戲的做法令中方感到遺憾。中方將此訴諸爭端解決程式,是為維護多邊規則的正義之舉。

 

在當天的聽證會上,張向晨針對作為本案第三方之一的美國表示拒絕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待遇的做法表示錯愕。他表示,《議定書》中的絕大部分條款是在中美雙邊入世談判中達成的,美方也在談判中接受其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應有明確的終止時間。美方如今的做法,無異於否定雙方在入世談判中所共同付出的巨大努力。

 

另外,張向晨指出,並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市場經濟定義。歐盟和美國在其法律中定義何為市場經濟,並在本案中按其對市場經濟的定義曲解世貿規則,實際是在試圖操縱國際貿易規則,並令其他世貿成員屈從於他們自行設立的規矩。“我們對其給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帶來的系統性影響深感擔憂。”

 

張向晨最後強調,在加入世貿組織時,中國相信世貿組織是一個以規則為基礎、非歧視並推動貿易自由化的體系。然而,歐盟的涉案措施違反了上述每一項原則:它歪曲規則且充滿歧視和保護主義色彩。在本案中,歐盟是否能夠被要求遵守其在協定項下的義務關係到爭端解決機制的可信度,關係到世貿組織的權威,關係到全體成員對於多邊貿易體系的信念。(新華社日內瓦電 記者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