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調整11個自貿試驗區適用法規

編輯:白宇坤|2018-01-10 09:58:38|來源:經濟參考報

中國政府網9日消息,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11部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産化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2件國務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2件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經濟參考報》記者梳理髮現,按照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調整主要涉及:一是對船舶、印刷業、民用航空、認證認可、娛樂場所、合作辦學、旅行社、直銷管理等相關條例在自貿試驗區內暫停實施,確認進一步擴大開放,由相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二是《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涉及的部分限制、禁止類目錄在自貿試驗區內暫停實施,確認自貿試驗區的相關開放內容。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廣東省、天津市、福建省、遼寧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此前,國務院于2017年3月批准印發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7個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及全面深化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明確了上述自由貿易試驗區實行的相關改革開放措施。2017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明確了對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以及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同時,在採礦業、製造業、交通運輸業、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租賃和商業服務業、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領域進一步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

 

專家指出,從目錄內容來看,很多開放的內容並不陌生,這次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式,以國家文件背書的形式進一步確認,為進一步開放掃清法律障礙。(孫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