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研究生“創客”畢業後可申請落戶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佈《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將制定年度指標分配方案,控制引進總量。同時首次明確,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辦理引進。
原則上要求具有研究生學歷
根據《辦法》,北京引進畢業生工作按照控制數量、提升品質、優化結構的原則,控制引進畢業生總量。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總量規模,結合全市重大規劃落實、重大項目建設、畢業生總體情況等,制定年度指標分配方案。
《辦法》明確,引進畢業生原則上應具有研究生學歷。引進當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5周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27周歲。其中,教育、醫療衛生系統引進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超過30周歲。文化、體育系統和郊區用人單位可適當引進本科畢業生。引進當年本科畢業生一般不超過24周歲,畢業院校應為北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京外地區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
在校期間創業畢業生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引進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辦法》首次提到,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辦理引進。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三個:一是畢業生本人為創業企業發起人或主要創始人;二是創業企業創辦時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於10%(不包含股份轉讓、後期入股等情形);三是創業企業屬於高精尖、文化創意等本市重點支持發展的産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目前正在對‘成效突出’如何界定進行調研,還將對此出臺標準。”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三類情形下,非京籍畢業生可直接辦理引進手續,且不佔引進指標。一是父母為北京支邊人員,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二是父母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親屬需要照顧的畢業生;三是上學期間父母雙方均已調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畢業生。
實習期離職將停止辦理落戶
《辦法》還強調,畢業生實(見)習期內主動離職或實(見)習期內考察不合格,並經延長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單位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銷其《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
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畢業生及其利害關係人存在行賄行為的,取消引進資格,對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記錄,信息有效期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登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