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房子要交稅!涉及數億人
佔用耕地建房等將繳納耕地佔用稅。這是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草案)》裏的明確規定。
近日,從全國人大傳出消息,8月27日至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草案)》。草案明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耕地佔用稅,並非是一個新詞,這些年農村也一直在徵收,只不過徵收的依據並非是稅法。1987年,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耕地佔用稅。2007年12月,國務院公佈了新的暫行條例,提高了稅額標準。
“耕地佔用稅”被提出的背景
目前,我國耕地現狀凸顯兩大問題:一是在全球耕地面積增加的趨勢下,中國耕地面積減少問題值得關注;二是巧“借”耕地違規建房並租售的現象頻繁,主要表現為三種形態,即在農業園區或耕地上直接違法違規建設“私家莊園”,在農業大棚內違法違規建房,或者違規改擴建大棚看護房。
面對土地新的發展背景,草案提出“佔用耕地建房需依法繳納耕地佔用稅”。
據了解,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通過對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發現違法建設‘大棚房’項目2799個,棚數3.6675萬個,涉及土地面積9869畝,購買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初步排查還發現不少地區存在流轉農村土地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問題,表現形式多以發展現代農業為名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違法佔地建設住宿餐飲、休閒旅遊等經營性場所。
針對我國耕地面積的態勢,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表示,“很多城市開發區和城市新區佔用的都是曾經的耕地,只是經過了相應的土地徵用手續,將其變性為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商合規取得土地的來源就是這些國有建設用地,很多這類土地之前就是耕地。另外,集體建設用地在之前也大多是耕地,隨著集體建設用地的平權入市,開發商佔用耕地建房的現象會更加擴大化,只不過是在佔用耕地的過程中履行了現行法規規定的相應程式,並非意味著這些土地從來就不是耕地。”
“耕地佔用稅”設立的目的
對於更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少常委會委員給出具體意見和建議。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將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對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都具有重大意義。要進一步澄清耕地佔用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關係,並統籌研究農用地轉用徵收環節的稅費改革問題。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表示,“該稅種是為了有效保護耕地,以稅收手段減少對於耕地的無效佔用和促進耕地開發而設立,在耕地佔用獲得批准環節一次性徵收,並對在2年內未進行項目建設而導致土地閒置的行為按照2倍稅額進行處罰。究其背景,以稅收手段有效保護耕地和有效利用土地,同時以稅收形成土地復墾和開發新的耕地的資金來源,來保證國民糧食安全。”
徵稅標準有哪些?
記者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草案)》將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簡稱“暫行條例”),暫行條例于新法案施行之日起廢止。
1、根據草案,稅額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按人均耕地面積的不同,在5元/平方米至50元/平方米間分為10元至50元、8元至40元、6元至30元、5元至25元四檔幅度稅額,
2、稅款按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和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各地區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額幅度內提出,適用稅額的平均水準不得低於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額。
3、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提高不超過50%,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相應基礎上提高50%。
4、針對不同佔用情況,國家設置了徵收、減半徵收、免征,以及全額退還等四種檔位。
在徵稅方面,佔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新法規徵收耕地佔用稅;
對於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徵收。
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包括: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免稅;對於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免稅;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予以免征。
臨時佔用耕地應繳納耕地佔用稅,但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稅款。
不過,對於佔用耕地建房的開發商來説,還有一套複雜的程式。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的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而農用地主要是指耕地、基本農田,建設用地主要是指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只有建設用地才能夠修建房屋,所以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首先需要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