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紅包激發創業投資活力 使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只減不增

編輯:王瑞穎|2018-12-20 16:03:10|來源:中國經濟網

題要:此次創投基金政策將極大促進創投行業穩定發展,有利於穩定投資者的信心,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讓納稅人在兩種核算方式之間選擇,有利於納稅人適用更低稅負,也給社會各界以更加穩定的預期和更加優惠的條件去發展創業投資——

 

今年下半年以來,創投基金稅負話題頗受社會關注。近期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給創投企業吃下一顆“定心丸”: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使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這項政策對我國創投基金髮展有何意義,創投界反響如何?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近日採訪了財稅專家和業內人士。

 

降低創投稅負推動“雙創”

 

針對社會關注的創投基金稅負變化問題,今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就已明確:“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

 

12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決定,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綜合比較國際做法,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

 

對此,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表示:“個人合夥人從創業投資基金中獲得的兩類所得的金額不同,適用不同應稅項目的稅負也有差異。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允許個人合夥人根據稅負輕重進行自主選擇,這對於穩定創業投資個人合夥人的稅收負擔,鼓勵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認為,這項政策給予創投企業投資者稅收優惠,降低其投資成本,進而達到鼓勵創投企業投資的目的,有利於科技創新。

 

據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學術委員、理事汪蔚青介紹,除非創投企業項目投資失敗,否則收益金額一般都比較大,所以此前很大概率是會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中的最高檔稅率。此次政策意味著以後創投合夥企業取得的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收益,從最高35%的稅率下降到按20%來徵收個人所得稅。

 

減稅紅包激發創業投資活力 使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只減不增

 

明確信號穩定預期

 

近年來,我國創投基金快速發展,規模位居世界第二,創投基金已經成為許多創新型小微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

 

西科天使基金創始人李浩告訴記者:“此次政策將極大促進創投行業穩定發展,有利於穩定投資者的信心,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讓納稅人在兩種核算方式之間選擇,有利於納稅人適用更低稅負,也給社會各界以更加穩定的預期和更加優惠的條件去發展創業投資。此外,將稅收優惠明確化,能給合夥人創造更好的收益回報,能夠繼續吸引和引導投資者投資創投基金,形成良性循環。”

 

汪蔚青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如果張先生是某創投企業的合夥人,按照其合夥份額取得了100萬元的項目轉讓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需要繳納個稅33.525萬元,而新政策實施後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只需繳納20萬元個稅,減稅幅度約40%。”

 

汪蔚青認為,此次改革厘清了現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給市場一個明確的信號和穩定的預期。

 

“這項政策肯定了創投行業作為直接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中國新經濟成長起到了關鍵作用,為出資人注入更多資本進入創投領域,實現風險平衡創造了有利條件。”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早期專委會秘書長、天使匯創始人蘭寧羽告訴記者,這項政策為創投行業未來5年發展的空間和活力奠定了基礎,有助於解決“第一公里”的融資問題,幫助更多的創業者實現創新創業夢想。

 

“絕對是利好政策。”創客總部合夥人陳榮根認為,此次新政統一、明確了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確定性,同時給予5年的優惠期,長期來看有助於激勵創投公司個人合夥人的投資熱情。

 

海創邦(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裁丁偉明告訴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創投基金健康發展是促進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之一,這項政策讓基金個人合夥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同的稅收核算方式,給創投圈注入了信心和力量。

 

系列減稅措施組合發力

 

近年來,我國對創投基金的稅收支持力度不小。比如,今年4月25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將目前在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分別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執行。”

 

5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通知明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一是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二是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此外,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登出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登出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