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草案初審:明確外資企業可依法通過股票等方式進行融資
今天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京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草案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關於投資促進,草案除融資方式之外,還對其它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採購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準。
關於投資保護,草案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條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不得違法減損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
此外,關於對外商投資的管理,草案也做了相應規定:一是為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規定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二是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規定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國投資者投資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應當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以及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是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嚴格控制的原則確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四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並明確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人民網北京12月23日電 栗翹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