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涉臺“75條”出爐 臺胞在沈工作生活享同等待遇
中國台灣網4月30日訊 日前,瀋陽市臺辦、瀋陽市發改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沈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從繼續深化沈臺經貿合作、積極支持臺胞來沈實習就業創業、不斷擴大沈臺文化交流等三大方面,出臺75條具體措施,逐步為在沈台灣同胞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完)
瀋陽市臺辦 瀋陽市發改委印發《關於促進沈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市)臺辦、發改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省臺辦、省發改委印發的《遼寧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遼臺辦[2018]196號)精神,逐步為在沈台灣同胞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市臺辦、市發改委牽頭研究制定了《關於促進沈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經商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房産局、市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統計局、市金融發展局、市醫療保障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法院、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市臺聯、市稅務局、瀋陽海關、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營業管理部、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瀋陽仲裁辦、遼寧自貿試驗區瀋陽片區管委會、市考試院、各市屬高校、國網瀋陽供電公司、瀋陽地鐵集團、各區縣(市)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予印發實施。
瀋陽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瀋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4月4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促進沈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的重要論述,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瀋陽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促進沈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省臺辦、省發改委印發的《遼寧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遼臺辦[2018]196號)精神,結合瀋陽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繼續深化沈臺經貿合作
1.在瀋陽的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鼓勵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參與遼寧“一帶五基地”、瀋陽經濟區、國家批准的我市各類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區建設。支持台資企業實施産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市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扶持資金和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各區縣<市>政府)
2.充分發揮開發區(園區)對外開放戰略平臺作用,鼓勵台資企業入駐我市開發區(園區)。鼓勵台資企業向東北地區轉移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3.鼓勵台資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投資、運營和理。(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4.鼓勵台資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在徵集戰略投資者條件中對台資投資主體單獨設置附加條件。(責任單位: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5.鼓勵國有企業在高新技術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等領域,圍繞做強主業和延伸産業鏈條,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並購重組等多種方式,與台資企業進行股權融合、戰略合作、資源整合,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責任單位: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6.鼓勵支持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經認定通過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牽頭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縣<市>政府)
7.台資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牽頭單位:市稅務局;配合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8.支持台資企業在瀋陽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在本市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房産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水務局)
9.支持符合規定要求的台資企業公平參與瀋陽市、區兩級政府採購。(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10.台資企業與瀋陽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其中,符合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且不低於土地成本及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確定。(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11.經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充分論證,台資新産業工業項目用地所及生産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佔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按照工業用途管理。(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12.對符合我市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新建台灣工業項目,所在地區政府按照年度給予企業土地使用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50%的投資獎勵,獎勵期限為3年。(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稅務局、各區縣<市>政府)
13.對實際投資金額超過10億元的製造業台資項目用地以及行業龍頭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用地,由市、區兩級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各區縣<市>政府)
14.在沈台資工業企業可自主選擇供熱計費方式。推行熱計量收費,合理確定熱計量方式,改變以建築面積和層高計費為主的收費模式,按照生産和採暖消耗的熱能繳費。工業用熱大戶與供熱方可自主協商確定供熱價格,降低臺企用熱成本。(牽頭單位:市房産局;配合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5.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台資企業可自願選擇按變壓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繳納電費,也可選擇按實際最大需量繳納電費。台資企業向供電企業提出減容或暫停用電申請,減容期滿後的台資企業以及新裝、增容的台資企業,兩年內申辦暫停的,不再收取暫停部分容量百分之五十的基本電費,減少台資企業基本電費的支出。(責任單位:國網瀋陽供電公司)
16.台資農業企業可與本市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
17.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瀋陽設立企業時可以選擇使用美元或人民幣作為註冊資本金,在瀋陽經營活動中可以享有內資企業待遇。(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8.對台灣同胞從大陸境內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各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需預提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19.支持和鼓勵臺商在我市設立研發中心。台資研發中心進口研發設備、試劑、樣品,可選擇通關一體化模式通關,享受提前報關、預約通關查驗等便利措施。(責任單位:市商務局、瀋陽海關)
20.屬於世界500強企業、國際知名研發機構的台灣企業、研發機構在我市設立研發機構,符合國際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按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與台灣研發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符合國際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按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50-20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牽頭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21.鼓勵和支持台資重大項目。充分發揮瀋陽市各類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帶動作用,重點支持台灣大企業、重大項目在我市的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項目申請納入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資計劃和重大産業項目,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和重點服務。(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22.支持臺商在沈設立總部企業。在我市註冊成立、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台資企業(金融總部除外),認定當年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總部企業註冊資本金在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500萬元;1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300萬元;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補助200萬元;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補助100萬元。補助資金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各承擔50%。(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各區縣<市>政府)
23.依法依規嚴格保護台資企業知識産權,支持台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加強知識産權執法、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工作。(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4.台灣同胞來瀋陽創業,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5.支持台資企業上市和在“新三板”、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對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台資企業分階段補助400萬元。企業在境內借殼上市,比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給予補助。對企業在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或借殼上市的,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企業一次性補助400萬元,在境外其它地區上市的企業一次性補助300萬元。對完成“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分階段補助。按照掛牌和融資兩個階段進行,對完成股份制改造並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一次性補助100萬元(股改已補助金額予以扣除);掛牌後實現股權融資的,按照股權融資金額的3%進行補助,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完成股份制改造並在遼寧股權交易中心標準板創新層掛牌的,一次性補助20萬元(股改已補助金額予以扣除);掛牌後股權融資符合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助20萬元。(牽頭單位:市金融發展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26.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瀋陽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通過新設或並購等渠道,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27.支持台資企業參與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瀋陽片區對外開放領域的産業項目投資建設。(牽頭單位:遼寧自貿試驗區瀋陽片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商務局)
28.對工業製造業中各行業繳納增值稅額排名進入前三十且增長15%以上(含15%)、繳納增值稅增加額大於300萬元(含300萬元)的台資企業,按照繳納增值稅增加額的3%給予一次性經濟貢獻獎勵,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牽頭單位:市稅務局;配合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29.支持小型商貿台資企業成長壯大。對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2000萬元的批發企業、首次突破500萬元的零售企業、首次突破200萬元的餐飲及住宿企業,按照主營業務收入規模排序,排名進入1-50名的台資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牽頭單位:市商務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統計局)
30.支持金融機構為本市中小微台資企業、台灣同胞提供金融服務。鼓勵通過建立融資平臺、創辦擔保機構等方式,為台資企業開展金融和投資服務。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牽頭單位:市金融發展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區縣<市>政府)
31.鼓勵台資銀行與在沈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
32.支持台資企業在沈設立金融機構。對台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改制為法人金融機構後註冊或進入我市的,以及在我市新註冊成立或新進入的金融機構總部,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牽頭單位:市金融發展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區縣<市>政府)
33.支持本市相關徵信機構按照規定與台灣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商議渠道、資質認定和合作目錄。(牽頭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營業管理部;配合單位:市發改委)
34.建立健全全市對臺招商工作體系,繼續開展“沈臺汽車産業交流合作周”“沈臺農業合作研討會”“台灣青年企業家瀋陽行”等活動,不斷完善沈臺經貿交流合作機制,搭建沈臺經貿交流合作平臺,推動沈臺經貿合作發展。(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農業農村局、團市委、各區縣<市>政府)
二、積極支持臺胞來沈實習就業創業
35.支持來沈臺胞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附後),做好相應考試的組織服務工作。(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考試院等相關主管部門)
36.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有關重點人才計劃”、“萬人計劃”、遼寧省“興遼英才計劃”、瀋陽市“盛京優才英才集聚培育計劃”等,入選上述人才計劃的台灣專業人才,可按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資助。(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協等相關部門)
37.臺胞可使用臺胞證在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人才招聘系統註冊登錄,獲得網上求職服務。(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8.支持“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和“瀋陽台灣青年創業基地”的發展與建設,鼓勵台灣青年來沈實習就業創業,根據需要可組織台灣大學生專場招聘會。本市設立的青年創業類基金可為在我市註冊成立公司的台灣青年提供諮詢服務和資金支持。本市各類大學生實訓基地可為在本市高校就讀的台灣大學生提供實習和訓練平臺。對於台灣高校、其他國家和地區高校就讀或畢業的台灣學生,在本市企事業單位實習、就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團市委、市財政局、市金融發展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平區政府)
39.支持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來沈就業。對在本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申報參加相應系列、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可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0.對於首次來沈就業創業的台灣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35周歲)、全日制本科畢業生(<35周歲),在我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新落戶的按照每月1250元、850元和500元標準,給予最多2年租房補貼;未新落戶的按照每月800元、400元 和200元標準,給予最多3年租房補貼。(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協等相關主管部門)
41.鼓勵我市企業為台灣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崗位,見習補貼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50%(含)以下的企業,見習補貼由市財政補貼最低工資標準的6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50%以上的企業,市財政按最低工資標準的100%補貼。對錄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的企業,按1000元/人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用工補助。(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協等相關主管部門)
42.台灣大學生在沈初始創業(創業實體成立未滿3年),並首次入駐由市人社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業輔導基地或省、國家級創業孵化平臺,採取先交後補的方式對租賃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年租金總額不超過20萬的創業場地租賃費給予全額補貼,最長不超過2年。未入住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給予2年每年6000元創業場地補貼。(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協等相關主管部門)
43.來沈的台灣大學生在高新技術領域實現自主創業的,給予最高2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項目可納入財政貼息範圍,符合條件的,給予100%貼息。(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協等相關主管部門)
44.支持台灣同胞參加本市醫師資格考試。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參加本市組織的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別的大陸考生相同。(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45.支持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在本市申請執業註冊。(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46.支持台灣同胞在本市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後,可按照規定申請在本市執業。(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47.鼓勵台灣導遊領隊在瀋陽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持證執業。引導相關企業為台灣學生提供旅遊行業實習機會。(責任單位: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
48.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本市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49.在沈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瀋陽市勞動模範、瀋陽市五一勞動獎章、“盛京工匠”、瀋陽市“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可參加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文化體育、技能培訓、技能大賽、療休養等活動。(責任單位: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婦聯)
三、不斷擴大沈臺文化交流
50.鼓勵台灣青少年來沈開展研學旅行,參加“中華文化研習營”等各類研習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市臺聯等有關部門)
51.支持市屬高校與台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臺,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面的交流。(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教育局、各市屬高校)
52.支持沈臺兩地各級各類學校對口交流和校際合作。建立沈臺人才培訓合作機制,鼓勵台灣優質職業院校與瀋陽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訓專業人才。(牽頭單位:市臺辦;配合單位:市教育局、各市屬高校)
53.支持引進台灣醫養健康、學前教育等優質教育資源,加快我市相關專業學科建設。(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教育局)
54.鼓勵台灣同胞加入瀋陽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市科協等)
55.支持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市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配合單位: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
56.支持本市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生産的電影、電視劇。(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配合單位: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
57.支持沈臺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審批工作。(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配合單位: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
四、切實便利臺胞在沈居住生活
58.在瀋陽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台灣同胞,憑在沈常住的台灣居民居住證可以按照規定在本地購買或租賃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牽頭單位:市房産局;配合單位:各區縣<市>政府)
59.保障台灣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積金權益。在本市就業創業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臺胞,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房租、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台灣同胞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臺的,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責任單位: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60.來瀋陽就業創業的台灣青年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房産局)
61.在沈的臺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醫療機構在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還應為就診的台灣同胞提供符合台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在部分三級甲醫院為臺胞開通就醫綠色通道、辦理醫療服務會員卡。在沈常住的臺胞子女享有與瀋陽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由居住地接種單位建立預防接種卡,免費為其接種免疫規劃疫苗。(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62.在瀋陽亡故的台灣同胞,可按殯葬惠民政策執行。(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63.在瀋陽居住的台灣同胞年滿60周歲的,可參照我市居民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關愛卡”;年滿70周歲的,可辦理“夕陽紅卡”,可以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瀋陽地鐵集團)
64.台灣適齡兒童和老人來沈國有景區遊覽,憑臺胞證可享受瀋陽市民同等待遇。(牽頭單位: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局)
65.在瀋陽居住的台灣同胞在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可以享受和瀋陽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責任單位: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局)
66.臺胞在沈合法就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沈臺胞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未就業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本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本市戶籍人員同等的社會保險待遇。參加本市職工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累計參保時間一年以上的臺胞,其隨同居住生活的18歲以下非在校未成年子女,可按規定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臺胞隨同居住生活的18歲以下在校未成年子女,以所在學校為參保單位,由學校統一組織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醫療保障局)
67.在沈參加社會保險的臺胞,在達到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開本市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本市就業參保的,按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一次性領取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額。(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68.台灣同胞在台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69.台灣同胞可憑臺胞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在本市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等登記住宿。(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70.台灣同胞憑臺胞證、收入證明及相關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銀行予以辦理信用卡和借記卡。(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營業管理部)
71.臺胞子女在市、區兩級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統籌安排就學,進入幼兒園、中小學就讀,由居住地所屬區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牽頭單位:市教育局;配合單位:各區縣<市>政府)
72.建立健全涉臺法律顧問制度,聘請法律顧問為在沈臺胞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責任單位:市臺辦)
73.在瀋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設立涉臺民商事案件審判合議庭,集中受理全市涉臺民商事案件。聘請台灣地區相關專業人士擔任特邀調解員,調解協議經法院審查確認後,具有法律效力。(牽頭單位:市法院;配合單位:市臺辦)
74.在瀋陽臺商協會設立仲裁庭,聘請臺籍仲裁員,充分發揮臺籍仲裁員的作用,積極開展涉臺仲裁工作。(牽頭單位:瀋陽仲裁辦;配合單位:市臺辦)
75.為符合條件的臺胞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牽頭單位:市司法局;配合單位:市臺辦)
本實施意見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實施意見自2019年4月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