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實體清單”專治哪些人 ——訪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研究部主任崔凡
日前,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示,中國將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對不遵守市場規則、背離契約精神、出於非商業目的對中國企業實施封鎖或斷供,嚴重損害中國企業正當權益的外國企業、組織或個人,將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
中國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有哪些考慮?將對中外企業帶來哪些影響?是否會影響中國對外開放的進程?就相關話題,本報專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貿學院國際貿易係教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研究部主任崔凡。
記者:您認為中國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背景是什麼?
崔凡: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我們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以及與世界各國貿易關係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建立並逐漸完善的。某種程度上,歐美國家是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建設的老師,他們具有比我國更加完備與複雜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于1994年通過實施並經過了2004年的修訂和2016年的修改。《對外貿易法》的主要目的是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相比發達國家而言,中國在處理對外經貿關係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嚴重不足的。隨著中國對外貿易規模不斷擴大,對外貿易關係日益複雜,國際經貿環境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我們有必要有選擇地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加強國內法建設,以提高我國維護自身貿易利益和穩定對外貿易關係的能力。
記者:這一舉措與近期中美經貿摩擦升級有何關係?
崔凡:目前,中國主要貿易夥伴的出口管制與貿易制裁法律制度日益複雜。其中,有些法律制度,實行所謂長臂管轄,行使域外法權。
例如,他國企業因為違反美國的要求將從美國購買的産品和技術轉賣到美國禁止銷售的第三國,就會受到制裁;他國企業和受美國制裁而非聯合國授權制裁的第三國進行貿易,也會受到制裁。如果説前者還有一定合理性的話,那麼後者則完全是霸權主義的表現。美國的赫爾姆斯伯頓法、達馬托法以及最近美國對伊朗的石油出口禁令,都對與被制裁國進行貿易的其他國家或企業進行制裁。
近一段時期,美國為了阻止華為在5G領域的發展,不惜動用所謂“實體清單”的制裁工具,對華為搞封鎖和斷供,擾亂長期形成的全球價值鏈,損害了中國企業的商業利益和中國的經濟安全。
特別是近年來,美國“實體清單”的標準變得日益複雜和模糊。對華為的制裁和斷供意味著美國實體清單已經演變成為其破壞全球價值鏈穩定性從而進行非商業行為以及惡性競爭的工具。因此,中國及時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不僅是完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維護我國對外貿易關係的舉措,也是應對當前國際經貿環境變化的必要舉措。
記者:中國現有經貿制度框架下是否有類似安排?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將彌補現有機制的哪些不足?
崔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了對外貿易調查制度。其中第七條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另外,在實施反傾銷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之前以及實施過程中,都可能需要進行對外貿易調查。根據該法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5年制定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在實踐中,中國政府其實很少動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機制。
然而,現有機制目前均難以應對擾亂全球價值鏈的斷供行為。對外貿易壁壘調查主要是針對外國政府行為,相比之下,我們缺乏針對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壟斷行為的措施。一方面,《反壟斷法》的規定比較原則性,而且對“正當理由”等概念缺乏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出口管制法》尚在制定中,而且也難以涵蓋應對封鎖與斷供行為的措施。因此,“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將彌補以上不足。
記者:商務部表示,將於近期公佈對列入清單者採取的措施。您能否結合對這一領域國際規則和慣例的觀察,分析一下可能採取的措施?
崔凡:在列入清單之前以及列入清單之後,相關部門都會有一定的調查程式,允許相關企業申訴或做出相應承諾,從而避免被納入清單,或者在列入清單之後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再從清單上剔除。這個過程將會是動態的。
實際操作中,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本身就能夠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等於向中國以及各國企業宣示清單上的不可靠實體由於各種原因缺乏保證供應鏈穩定性的能力。根據其他國家的類似規定,被列入清單的企業可能還面臨清單制定國出口管制或者進口壁壘。根據我國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還可能面臨罰款。未來,中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到底採取哪些相關法律與行政措施,還需等待商務部等部門進一步明確。
記者:“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與我國對外開放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
崔凡:我國關稅將進一步下降,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將進一步壓縮,資本項目自由化等開放措施將穩步持續推進。但是,與此同時,開放程度的擴大也意味著會有一些新的風險出現,所以監管以及配套措施一定要跟上。
“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主要是一項貿易措施,也涉及與貿易有關的競爭政策,本身不會對投資行為産生直接影響。目前由於各種原因難以保證對華市場供應穩定性的企業,如果將産能轉移到中國國內,我們是歡迎的。從這個意義上説,“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出臺恰恰是為了保證我們在擴大開放過程中的經濟安全。
記者:與其他國家相比,您認為中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將會有什麼特色?對外資企業與中國開展合作有哪些影響?
崔凡:中國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首先是為了保證自身重要産業供應鏈的穩定性,這與其他國家通過“實體清單”限制關鍵技術和産品出口的目的有所不同。
其他國家“實體清單”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出口管制,中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主要措施可能有所不同,對清單內企業不排除有其他一些限制或處罰措施。同時,中國在設計和完善各類對外貿易調查制度的過程中,一方面會借鑒發達國家相關制度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也會嚴格保證中國自身貿易政策和法律的多邊合規性。
“不可靠實體清單”上的企業主要是通過貿易渠道供應中國市場的企業,也可能包括物流企業,清單上的企業並不必然是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值得注意的是,清單措施主要是針對貿易行為而非投資行為。中國法律和政府部門對所有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始終是予以充分保護的。
記者:您對外企開展對華業務有哪些建議?
崔凡:我們理解在其他國家運營的企業需要遵守當地法規。同樣,任何在中國市場上做生意的企業都需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特別是不能違背行業基本法律制度與規則,破壞中國企業的商業秘密和供應鏈穩定性。中國市場是一個有高度成長性的涵蓋近14億人口的大市場。同中國做生意的企業,應該共同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維護中國市場供應鏈體系的穩定性,並且通過調整優化供應鏈體系更好地服務中國市場。(王俊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