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創作”沒有著作權
近年來,“AI寫小説”“AI作曲”等屢見不鮮,這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嗎?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全國首例計算機軟體智慧生成內容著作權糾紛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首次對人工智能軟體自動生成內容的屬性及其權益歸屬作出司法回應。
【案例】
原告某律師事務所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稱,該律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對該文章享有著作權。2018年9月10日,被告某公司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佈了該文,刪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並造成經濟損失。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
被告對此並不認同,其認為涉案文章含有圖形和文字兩部分內容,均是採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體智慧生成的報告,而非通過自己智力勞動創造獲得,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文章中的圖形為人工智能軟體自動生成,不符合圖形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不構成圖形作品,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軟體自動生成的內容,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獨創性表達,構成文字作品,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
【説法】
人工智能軟體自動“創作”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是否具備著作權?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盧正新説,人工智能軟體自動生成內容過程中,軟體研發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為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相關內容並未傳遞二者的獨創性表達,因此,二者均不應成為人工智能軟體自動生成內容的作者,該內容也不能構成作品,不具備著作權。
雖然人工智能軟體自動生成的內容不構成作品,但不意味著公眾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軟體自動生成的內容凝結了軟體研發者(所有者)和軟體使用者的投入,具備傳播價值,應當賦予投入者一定的權益保護。軟體研發者(所有者)可通過收取軟體使用費,使其投入獲得回報。軟體使用者可採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軟體自動生成的內容上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李明檑説。
(本報記者 徐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