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銀保監局:個人信用卡不得用於購房、投資等
8月26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加強銀行卡風險防控的監管意見》(下稱《意見》)稱,轄內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信用卡大額透支和現金分期業務的資金流向監控,必要時要求客戶提供發票等購物憑證,確保個人信用卡透支用於消費領域,不得用於生産經營、購房和投資等非消費領域。
《意見》稱,轄內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國務院令第285號)以及中國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同一客戶在同一商業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開立借記卡原則上不超過4張;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業銀行代理開卡原則上不超過3張。同時,嚴禁銀行卡及相關綁定業務通過攀比贈送、競相折扣、加碼優惠等促銷手段開展惡性競爭。
在加強授信審批審慎管理上,轄內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統一授信管理,對客戶名下的多個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分期付款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等合併管理,不得突破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並將客戶名下他行信用卡授信額度納入本行授信額度合併管理。轄內商業銀行應重視審查第一還款來源,建立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對於信用卡專項分期業務,不得因合作機構的風險補償措施而放鬆審批條件。
此外,北京市銀保監局要求,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客戶授信額度進行重檢,對於風險程度較高的客戶應加大重檢頻次。同時合理設定臨時額度的調升頻率、有效期和時間間隔,單次臨時調升額度不得超過一個帳單週期,且不得無審批循環使用。
在信用卡分期業務風險資産分類標準上,北京市轄內商業銀行應建立審慎的信用卡分期業務風險資産分類標準,不得對單筆交易拆分風險資産分類,出現逾期時,應以最長逾期天數確認該筆交易的風險資産分類結果。北京市轄區商業銀行不得對已辦理分期的透支餘額再次辦理分期,有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簽訂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後尚未償還的透支餘額應直接劃分為次級或可疑類資産。
為防範風險,上述文件還要求,北京市轄內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信用卡小額多筆循環套現還款、境外套現等新型套現風險特徵的分析,持續優化套現交易監控模型,採取有效措施防範信用風險延期暴露、共債風險向銀行集聚以及跨境洗錢等風險。(陳洪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