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規將實施,看看對你我生活會産生哪些影響

編輯:王瑞穎|2019-10-30 16:01:00|來源:新華網

11月起,一批新規將正式實施,看看對你我生活産生哪些影響?

 

全國性新規

 

新修改的商標法正式實施 加大商標侵權賠償力度

 

新修改的商標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商標法提高了商標侵權的賠償金額。第六十三條中關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計算方法,由原來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關於法定最高賠償額由原來的“三百萬”提高到“五百萬”。這一條款的修改體現了知識産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額度進一步提高。

 

兩高聯合發佈司法解釋嚴懲網絡犯罪 洩露徵信信息正式入刑!

 

一批新規將實施,看看對你我生活會産生哪些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0月25日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從11月1日起實施。

 

《解釋》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洩露,具有“致使洩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産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洩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産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等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新版納稅服務規範實施:辦稅流程更規範 納稅服務更給力

 

一批新規將實施,看看對你我生活會産生哪些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新版《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即納稅服務規範3.0版。

 

新版納服規範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審批”和“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兩項審批;改稅務登記為信息報告,推行新辦企業“套餐”;改稅務登出為清稅申報,推行“免辦”“即辦”“承諾辦”,下大力氣優化新辦登出程式。

 

新版納服規範大幅精簡納稅人辦稅資料,70種外部門證明類資料不再需要報送,148個事項實現“最多跑一次”。

 

央行制定發佈《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11月15日起施行

 

據央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佈了《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將人民幣圖樣使用申請的審批權限下放至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取消初審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將貴金屬紀念幣圖樣納入管理,擴大管理半徑;提出禁止使用人民幣圖樣、可不經許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情形,細化人民幣圖樣的使用規則;明確檢查權和處罰權,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修訂後的《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産規範》11月起施行

 

修訂後的《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産規範》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範依法明確了客運站安全生産責任制要求,完善了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産責任,規定汽車客運站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度,落實“一崗雙責”。汽車客運站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産工作,分管安全生産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産工作負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及監督的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地方性新規

 

北京規範互聯網租房信息發佈 違規3次將被禁止房源“上網”

 

北京市出臺《關於規範互聯網發佈本市住房租賃信息的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該《通知》明確發佈住房租賃信息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需符合相關條件;要求互聯網平臺依法審核、管理住房租賃信息,展示發佈機構、企業的信用信息及合同示範文本等內容;加大對違規發佈房源信息處罰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下架房源信息並暫停發佈權限1-3個月,違規發佈房源信息3次以上的,不得再通過互聯網交易平臺發佈本市住房租賃房源信息;建立互聯網租賃信息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加強部門聯動監管。

 

《天津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完善司法鑒定程式規範

 

《天津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委託人委託鑒定時,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出具委託書,明確鑒定對象、鑒定要求、鑒定目的、鑒定時限、送鑒材料等事項;鑒定事項屬於重新鑒定的,委託人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並提供相關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當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採用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

 

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11月1日施行

 

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將於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第一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省級標準。

 

內蒙古: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實施 霸座最低罰200元

 

《內蒙古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對社會反映強烈的闖卡、霸座、圍堵列車、禁吸場所吸煙,編造不利於鐵路安全的音視頻等資料,打罵鐵路工作人員等10種危害鐵路站車秩序和安全的行為,納入禁止行為範圍,最低罰款200元或追究刑事責任,促使廣大旅客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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