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昆明發佈“78條措施”促進昆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附全文)
7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昆明出臺惠臺“78條措施”相關情況。(圖片來源:雲南省臺辦)
7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昆明出臺《關於促進昆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惠臺“78條措施”)相關情況。中共昆明市委統戰部副部長、市臺辦主任王蓉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惠臺“78條措施”的出臺,將有利於逐步為在昆臺胞提供與昆明居民同等待遇,吸引更多的臺商臺企在昆明投資興業,有利於擴大兩地在各領域的交流交往,促進昆臺兩地同胞心靈契合,為推動昆臺交流合作、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據介紹,惠臺“78條措施”共分為三大類78條,涵蓋昆臺經貿交流合作、社會文化交流、台灣同胞在昆明市學習實習、就業創業、居住生活等內容,其中有10條為昆明市自有條款。(中國台灣網、雲南省臺辦聯合報道)中國台灣網7月29日訊
附:《昆明市關於促進昆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一、深化昆臺經貿交流合作,積極為台資企業提供同等待遇
1.放寬市場準入,除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所有行業均向臺商投資企業開放。臺商投資建設的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項目,在申報中央、省資金扶持項目或確定市級資金扶持項目時,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項目按“同等優先”原則予以申報和安排。對臺商在我市投資全面實行準入前同等待遇,負面清單以外的台資項目實行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1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流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支持台資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按照政策給予補助。(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市財政局、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
3.支持台資企業在我市設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對獲得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積極推薦台資企業在我市設立的研發機構、技術中心申報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局牽頭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對於獲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支持企業,市稅務局將根據企業需求提供個性化的納稅服務,提高企業的納稅獲得感。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台灣同胞,可以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費減徵政策優惠,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市稅務局負責)
5.積極鼓勵台資企業進行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積極支持在我市註冊且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鼓勵台資企業開展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業務,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市稅務局牽頭負責;市科技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積極引導台資進入高原特色農業、石油化工、先進裝備製造業、生物制藥、電子信息産業、新材料、新能源、現代物流業、現代服務業、金融、旅遊、教育、醫療、養老康復等我市重點發展産業開展投資與合作,鼓勵和扶持臺商參與我市打造國際一流的“大健康”、“大旅遊”、“大文創”等有關産業的建設。(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市委宣傳部、市大健康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7.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我市設立企業時可以自由選擇使用任何一種流通外幣或人民幣作為註冊資本金,開展經營活動中可以享受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台灣同胞來我市創業,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按《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促進外資增長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8〕46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吸引外資“盲點”“痛點”“難點”促進外資增長的意見》(雲政發〔2019〕20號)的規定,來我市台資可享受財稅、用地、物流、人才、服務保障等各項有關優惠政策。(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投資促進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9.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我市註冊的獨立法人,享受與我市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我市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台灣人員,享受與我市科研人員同等的科研政策。支持在我市註冊且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建立昆明市院士工作站、昆明市重點實驗室和企業科技創新中心,享受與我市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鼓勵來我市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昆明市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昆明市科技創新團隊、昆明市專家庫專家。為促進內地同台灣地區人才交流,將台灣籍專家項目納入柔性引進境外智力、管理人才項目申報範疇。(市科技局牽頭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知識産權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0.鼓勵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口岸建設、舊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平參與招投標。(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1.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各採購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昆明市政府採購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不得將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供應商規模條件、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勵作為資格條件及評審因素,避免對台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採購營商環境。(市財政局負責)
12.健全重大台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和重點台資企業服務機制,降低台資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市投資促進局負責)
13.台資企業同等享受我市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市商務局、市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4.鼓勵和引導台資企業依託各類園區、口岸等平臺參與“ 一帶一路”和輻射中心建設,吸引臺商臺企以加工貿易、跨境貿易等多種形式參與中越、中老、中緬經濟合作區建設,拓展東盟、南亞市場,並享受邊境合作區、跨境合作區、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邊境自由貿易區優惠政策。(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5.鼓勵和引導台資企業投資昆明高原特色現代農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申報農業産業化各級重點龍頭企業和農業産業化項目,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品牌農産品和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創立自主品牌。支持台資企業參加中國—
南亞博覽會(商洽會)及中國昆明國際農業博覽會,促進海峽兩岸農業企業交流合作。台資農業企業可與我市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市商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16.鼓勵支持台灣農民、台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台資農業企業參與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支持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市臺辦、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和旅遊局、石林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對台資農業企業和台灣同胞放開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市場準入,減少農業生産性服務業重點領域前置審批和資質認定項目,除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批登記的事項外,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的,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或事後備案登記。支持台資農業企業和台灣同胞與我市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合作。(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務服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支持和鼓勵台灣金融機構在昆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做好其分支機構的選址、掛牌、試營業等協調服務工作。鼓勵和引導駐昆金融機構通過各種渠道、方式和途徑,積極為台資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市金融辦牽頭負責;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配合)
19.為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産貸款、項目融資、人民幣外幣跨境結算等業務。為符合條件的臺商提供個人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按揭貸款、借記卡、外幣購售匯等業務。(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負責)
20.針對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財園助企貸”企業融資、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等促進企業融資工作中給予同等政策支持,並積極協調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21.對取得臨床批件或進行臨床備案,以及完成國內外Ⅰ、Ⅱ、Ⅲ期臨床研究的在昆台資企業或者研究單位,按照其研發投入的20%,分別最高給予3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的補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22.支持和鼓勵台資企業開展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對完成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生産企業,每個品種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獎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23.加快發展新能源汽車産業,對新進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車、其他新能源台資汽車生産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按政策繼續給予補助;加快建設新能源汽車公用和專用充電站、充電樁。支持新材料産業發展,對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範指導目錄》的台資企業産品,按照産品銷售合同金額的10%,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補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24.加大全市技改投入和補貼力度,支持台資工業企業提高裝備水準、信息化和智慧化水準、新品研發應用能力、節能減排水準。對固定資産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技改項目,按項目投入設備購置費的8%,給予不超過150萬元補助。對産品技術開發並實現産業化的台資企業,按研發投入或技術轉讓金額的1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補助,重點新興産業項目可最高給予150萬元補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25.對示範信息産業投資項目,給予企業實際投資額最高20%、最高50萬元的補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26.對規模以上互聯網、軟體和有關服務業法人台資企業,營業收入增速20%以上的,按不超過50萬元給予獎勵;增速10%—20%的,按不超過10萬元給予獎勵。對採購本地信息産品(服務)的台資企業,給予不超過合同金額5%、最高50萬元補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27.對新增規模以上工業和信息産業台資企業、限額以上台資貿易企業,按規定給予獎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28.每年篩選一批市場潛力大、成長性好的中型和小型新興産業的台資企業進行扶持,分別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29.建立健全台灣同胞投資昆明協調服務機制,建立臺商臺企維權工作聯絡員制度、建立服務台資企業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服務台資企業專題會議,幫助協調解決臺企在生産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臺辦牽頭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市金融辦、市投資促進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0.鼓勵支持台資企業或科研機構參與本市污染防治科技試點示範項目;台資企業涉生態環境保護審批事項與大陸企業“同標準受理”和“無差別審批”。(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31.鼓勵台資農業企業參與省、市綠色食品“10大名品”、“10強企業”、“10佳創新企業”等省、市名優農産品品牌評選。(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2.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産品測試和網絡建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33.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林草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4.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本市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市金融辦牽頭負責;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35.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市金融辦負責)
36.台資企業可與本市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市商務局負責)
37.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本市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市商務局負責)
38.引導各類創業創新基地為台資企業或台灣創業團隊提供孵育空間和公共服務,推動其持續健康發展。加快推進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為國家、雲南省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製造業創新中心、工業企業品質標杆、工業設計中心、工業産品品質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的台資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40萬元的補助;對新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台資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市財政局、團市委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二、擴大昆臺社會文化等領域交流,努力為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39.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本地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40.鼓勵支持台灣高校教師,工程、科技等領域專家在我市設立工作站,開展學術交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臺辦、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協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1.鼓勵支持臺商、台資會展企業和台灣各行業協會來我市合作舉辦或參加符合我市重點培育産業且具有規模和影響力的展會,給予同等有關支持政策。(市商務局負責)
42.在我市生活滿6個月的台灣同胞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程式旁聽、列席人大、政協有關會議。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通過有關選聘程式擔任特邀調解員、企業法律顧問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市臺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3.支持在昆明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參與昆明的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將在昆明居住的台灣同胞納入社區工作站公共服務範圍,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及惠臺政策諮詢,凡涉及台灣同胞利益有關的社區事務,可邀請台灣同胞參與協商。(市民政局負責)
44.深化昆臺勞工屆交流合作,推動兩地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揚中華工匠精神。(市總工會牽頭負責;市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5.在我市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省市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表彰獎勵活動評選。(市總工會、市婦聯牽頭負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6.協調落實好“台灣人士參與大陸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大陸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台灣生産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制;放寬兩岸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兩岸電影合拍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等有關規定。(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市廣電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7.按照《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雲南省財政廳等12個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雲南影視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雲宣通〔2016〕7號)要求,協調落實好“雲南影視企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向境外提供的播映服務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市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8.鼓勵支持台灣機構與昆明市開展電影等方面合作,鼓勵播映兩岸合拍電影,支持昆臺合作拍攝電影。鼓勵支持台灣企業設立合資企業在昆明從事電影后期製作服務,鼓勵支持知名影視機構在昆明設立分支機構。(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49.按照《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廣電總局 商務部 文化部令第21號)要求,鼓勵支持臺商投資者在昆明投資改建影院,繼續做好已落地昆明合資影院的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好作為兩地影視文化交流合作平臺的作用。(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0.鼓勵支持兩岸影視院校、影視人才協會在昆明設立分支機構,定期組織開展影視專業人才培訓和交流。(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市廣電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1.在昆明市群眾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産業和體育文化有關領域,鼓勵台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積極參與賽事活動、賽事的舉辦,鼓勵有條件的台灣企業參與昆明市的體育設施建設。昆臺兩地可以在體育賽事、體育活動等方面,通過“引進來,走出去”深入開展體育文化交流。(市教育體育局、市文化和旅遊局牽頭負責;市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2.有效整合各方資源,搭建兩地師生互派交流的橋梁和平臺,積極建立互訪交流機制。鼓勵和支持我市中小學與台灣有關學校締結友好姊妹學校,開展校際交流。通過多種渠道,豐富師生交流的形式和領域,鼓勵中小學開展學生研學、遊學項目(冬、夏令營),促進兩地師生教育文化交流,增進理解,建立友誼。(市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市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3.台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昆明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本市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符合條件的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本市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市文化和旅遊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4.在本市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推薦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
三、逐步為台灣同胞在我市學習實習、就業創業、居住生活提供同等待遇
55.定期組織在昆臺胞代表及台資企業骨幹開展專題涉臺政策輔導培訓,幫助臺商臺胞熟悉了解有關政策。(市臺辦牽頭負責;市臺聯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6.開設熱線電話和微信公眾號,向台灣同胞發佈政策信息,主動為台灣同胞提供諮詢服務。(市臺辦牽頭負責;市臺聯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7.建立昆臺人才培訓合作機制,鼓勵台灣優質職業院校與我市職業院校、技能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教育體育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8.保障臺胞子女就讀中小學和幼兒園,對臺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學和幼兒園就讀執行“歡迎就讀、一視同仁、就近入學、適當照顧”的政策,經批准設立的我市公辦和民辦普通中小學和幼兒園原則上都可接受臺胞子女就讀。申請就讀我市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台灣同胞子女,提供申請者本人的臺胞證原件及複印件、法定監護人的臺胞證原件及複印件、在昆明的房産證、不動産權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中考臺胞子女享受加分政策。(市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市臺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59.鼓勵我市市屬高校招收台灣學生,可與大陸學生同等申報各類獎學金、助學金。臺胞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按照國家招生考試政策在大陸參加有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台灣學生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本市市屬高校任教、就讀的台灣教師和學生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市教育體育局、市臺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屬高校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0.按照國家、雲南省人才專項計劃申報要求,在轄區內進行廣泛宣傳和動員,對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中的專業人才做好申報服務工作,做到應報盡報。(市委組織部牽頭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工商聯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1.為方便台灣同胞在我市求職就業,加快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系統升級,支持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註冊登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2.鼓勵台灣教師來我市市屬高校任教,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支持我市有條件的學校為台灣青年學生提供實習崗位;協助來我市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人才計劃,申報雲南省人才計劃、申報“春城計劃”高層次人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臺辦、市公安局、市屬高校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3.台灣同胞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或5年有效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可自願申請參加我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申請認定時需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其他條件、程式和提交材料與我市申請人相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臺辦、市教育體育局、市公安局、市屬高校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4.鼓勵台灣青年來我市就業創業,同等享受省、市人民政府出臺的各類創業項目扶持、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市場開拓、生産經營場所和住房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5.鼓勵台灣青年來我市就業創業,參加青年創新創業賽事,支持入駐各類“雙創”基地。(市臺辦、市投資促進局、團市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6.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根據《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取得在我市的行醫資格。台灣同胞在本市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的,可按規定申請在我市執業。(市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7.在我市就業滿6個月的台灣同胞,失業後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受相應就業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68.台灣同胞可報名參加《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當地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69.台灣同胞與大陸員工同等享受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待遇,在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並離開大陸時,個人賬戶內的公積金餘額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支取。(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
70.台灣同胞在我市創業、就業若申請公租房,只需額外提供收入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其他條件和標準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71.台灣同胞在我市居住期間,可按有關規定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72.台灣同胞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我市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房車等登記住宿。(市公安局負責)
73.鼓勵台灣同胞來我市旅遊,在台灣遊客中大力推廣使用“遊雲南”APP,通過旅遊綜合服務平臺,體驗權威便捷的智慧服務。(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74.台灣同胞持有效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和免冠照片可辦理昆明市級公園年卡,享受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一年內可無限次數進入大觀公園、黑龍潭公園、金殿名勝區、昆明動物園、庾園、西山森林公園。(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5.台灣同胞在本市憑有效證件與同齡當地居民同等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有關優惠政策。(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76.在本市長期生活的台灣同胞,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等重大疾病時,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納入臨時救助範圍,幫助解決其基本生活問題。(市民政局牽頭負責;市臺辦、市應急局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77.台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産品。(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78.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