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金文世界 尋找法律起源
作者:詹今慧(魯東大學文學院副教授)
今年通過的《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範,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被稱為“紮根中國大地、立足中國國情、彰顯中國精神、深具中國特色”的法典。那麼,中國傳統法律究竟蘊藏哪些中國智慧,正等待著我們深入探究、思辨、闡釋與實踐呢?此問的某部分解答可以在近日國家博物館“宅茲中國”的展覽中尋找。
前輩學者討論法律起源,如兩周時期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多從《尚書》《周禮》等傳世文獻入手;但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與法律相關的青銅器銘文不斷面世,如國家博物館此次展覽遴選的143件精品裏,就不乏與法律密切相關的重要器銘,如“衛盉”等。破解這些青銅器銘文,可以幫助我們揭開中華法律起源的神秘面紗,完善構建兩周法律體系的結構內涵,所以中國法律史學界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提出“金文法律文獻”概念,陸續不斷有學者針對“金文法律文獻”中的優秀傳統文化,以多維視角展開研究。
研究中國傳統法律的學者皆充分認識到中國傳統法律不局限于刑事法,還包含其他部門法與專門法,如傳統的民事、吏政、食貨、禮制、軍政等規範,各類規範彼此功能互補形成法律體系,這就是我們“多維視角”的理論來源。以下將依照兩周金文內容,分別從刑事、民事、行政、軍事、經濟等層面著手簡介,希望借此拋磚引玉,邀請更多人參與我們從兩周金文探索法律起源的旅程。
刑事視角
中國古代法律經常被描述為“諸法合體、以刑為主”,與世界上很多民族在法律發展史的早期階段一樣,都十分重視刑事規範。中國上古時期最廣為大家熟知的刑罰莫過於五刑(墨、劓、剕、宮、大辟),而見於兩周青銅器銘文的除了五刑中的墨刑之外,還有鞭刑、流放刑和贖刑等(散氏盤、鳥形盉),看似非常嚴苛,實情卻是即使被判處重刑,如被判鞭打一千次,最後經常會被赦免或減刑;而且極其殘忍的肉刑除了墨刑出現頻率較高外,其他基本並不多見。
民事視角
中國古代法律常被質疑是否存在民法,其實古代民事法律與當今《民法典》功能相當,皆用來調整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具體內容包括田宅、錢債、婚姻、繼承等。兩周金文中並不缺乏此類題材,只是兩周時期,甚至是從秦漢到明清的傳統法律都將此視為“習慣”,很少有人專門將“習慣”抽象、概括成法條。
中國傳統法律在民事方面向來賦予基層社會極大的自治空間,所以民事法律體系僅有少數制定法,卻有大量習慣法,如鄉規民約、家法族規等,此可溯源至西周時期的“琱生器群”。依照傳統社會“習慣”,凡是涉及同一宗族內部仆庸土田權利歸屬的民事糾紛,國家經常將民事審理權完全下放給宗族長,所以“琱生器群”的族長召伯虎便負責協調“大宗召伯虎(自身)”與“小宗琱生”間的土田分配比例,斟酌應該依照3︰2或是2︰1的比例分配,最能達成“收族”效果,此即非常經典的宗族內部民事審理案例。
另外,西周中期以後有多篇青銅器銘文被歸類為早期“契約”,記錄著契約締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金文“契約”的締結主體包括諸侯王、貴族與官員,如“裘衛諸器”的矩伯、邦君厲和裘衛(官員,類似《周禮》的“司裘”),這表示貴族階級的權利主體地位已獲得法律承認,所以可以締結“契約”。金文“契約”的主要內容記錄貴族階級間不動産(如:土地)與動産(如:馬牛)的交換、交易或賠償。
行政視角
兩周金文中周王、諸侯、官員、宗族長等經常使用“命”“令”二詞帶出具體規範內容,雖然規範內容涉及範圍廣泛,包括刑事、民事、軍事、經濟等全方位,但有絕對多數的比例與行政相關,主要見於“冊命金文”。
冊命金文如實記錄周王室“冊命”官員的禮儀程式,與行政法律相關內容皆見於冊命金文的“宣讀命令”環節,被內史等官員代宣讀的周王“行政命令”,一般會明確規範被任命官員的職官與職責(此屬義務),隨後附上與職官、職責相匹配的爵位、土地、玉器或車馬等(此屬權利),且通常會以“勿廢朕令”作為訓誡,反映周代統治者對受命官員的法律認定與政治期望。
軍事視角
中國古代法律素有“刑始於兵”的説法,此不展開相關討論。這裡以兩周金文中最常被提及與軍事相關的“師旂鼎”為例,銘文記載“師旂的眾仆”不跟從周王征伐,於是“師旂”便派遣“師旂的僚友弘”將此事上報“伯懋父”,“伯懋父”判處“師旂”與“師旂的眾仆”皆需依照軍法懲處。
青銅器“符”上的金文經常被視為軍事單行法規,如秦國著名的“杜虎符”“新郪虎符”等。“符”通常被一分為二,分別存放于國君與將領身邊,戰爭時分開的二符必須會合才能興兵,所以“符”被視為調兵遣將的軍事憑證。
經濟視角
兩周金文與經濟相關的法律可從以下三類來舉例説明:
管理賦役和貿易:西周晚期“兮甲盤”記載周宣王向兮甲發佈單行法令,命令兮甲負責徵收從“成周”至“南淮夷”的賦稅和力役,且規定雙方商賈皆必須到法定市場交易。這是目前所見最早關於管理賦役和貿易的法令。
統一度量衡:戰國秦的“商鞅量”同時記錄了兩條不同時間頒布的經濟單行法規。第一條于秦孝公十八年頒布,由商鞅制定度量衡標準;第二條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下達,詔書規定統一度量衡。因為這兩條法規共現于“商鞅量”,所以學界推測秦始皇是以商鞅頒布的戰國秦制,作為統一天下後的度量衡標準。
免稅憑證:戰國楚的“鄂君啟節”有舟節和車節,是楚王頒發給鄂君的免稅憑證。銘文規定免稅的水陸通行路線、車船數目與有效期限,且附上例外條款,如鄂君若是運載馬、牛、羊出入關卡則需要由“大府”徵稅,並強制規定不得運載金屬、皮革、箭竹等軍用物資。
以上臚列兩周金文的目的,僅是為了證明中華法係的源頭——兩周時期的法律體系,即已呈現“諸法合體”的樣貌。至於“諸法”中的刑事、民事、行政、軍事、經濟等法律的規範形態、功能、體系、價值,以及各類型法律的歷史源流、演進、變遷、改革等,皆需要我們繼續依據材料嚴密考證、歸納分析、描述評判後,才能梳理出貫穿古今法律的內在聯繫與邏輯,由此提煉或創造性轉化出契合時代需求的法律文化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