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保山市出臺《關於促進保山與台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編輯:左妍冰|2021-01-11 10:53:13|來源:中國台灣網

雲南省保山市出臺《關於促進保山與台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促進保山與台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圖片來源:雲南省保山市臺辦供圖)

 

近日,雲南省保山市制定出臺了《關於促進保山與台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51條措施”)。以下為措施全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論述,率先與台灣同胞分享保山發展機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保山市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保山市居民同等待遇。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9〕1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雲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雲政辦發〔2019〕51號)精神,結合保山市實際,現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深化保山與台灣經貿交流合作

 

1.全面提升保山市對外開放水準,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促進外資增長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8〕46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吸引外資“盲點”“痛點”“難點”促進外資增長的意見》(雲政發〔2019〕20號)以及雲政辦發〔2019〕51號文件有關規定,鼓勵、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到保山市投資興業,加強對台資企業的服務力度,切實落實各級對台資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市投資促進局等配合)

 

2.對在保山市設立的年實際利用台資(不含股東貸款,下同)3000萬美元(含)以上的新項目(房地産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下同),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增資項目,上報省財政按其當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0萬元人民幣。(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投資促進局牽頭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配合)

 

3.對新增規模以上工業和信息産業台資企業、限額以上台資貿易企業,以“一事一議”的方式,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予重點支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各有關市直部門配合)

 

4.對納入國家、省重點保障清單的台資項目,在批准用地時直接配置計劃指標;未納入重點保障清單的台資項目,配置計劃指標與處置存量土地掛鉤,在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用地保障要素前提下優先保障項目用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負責;各有關市直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等配合)

 

5.加強台資企業生産要素保障,符合條件的保山台資企業可申請和國內企業享受同等電價優惠政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牽頭負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6.鼓勵支持台灣同胞參與保山“滇西工業重鎮”、新型基礎設施等建設。鼓勵臺商來保山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並設立研發中心,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重點支持,符合雲政辦發〔2019〕51號文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給予支持。(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牽頭負責;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稅務局等配合)

 

7.鼓勵和引導台資企業參與“滇西輻射中心”建設,吸引臺商台資企業以多種形式入駐或參與保山工貿園區、保山—曼德勒繆達經濟合作區、密支那經濟開發區和中國猴橋—緬甸甘拜地跨境經濟合作區建設,拓展南亞東南亞市場,並按規定享受園區優惠政策。(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投資促進局、保山工貿園區管委會、騰衝經濟開發區、騰衝海關等配合)

 

8.鼓勵台資企業參與保山市鄉村振興示範區、世界康養旅遊目的地建設。重點支持在半山酒店、特色小鎮、鄉村旅遊、大滇西旅遊環線等領域的建設、運營管理和投資創業合作。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專家學者參與保山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同等享受有關支持政策。(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市農業農村局等配合)

 

9.鼓勵台資企業在保山市投資健康養老産業。支持台資企業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租賃等方式在保山市設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享有與市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同等的土地政策、稅收優惠、財政支持等待遇。以自建産權用房或租賃用房舉辦且租期5年以上的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其他政策扶持。(市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10.支持台資企業在保山市依法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可與各類資本同等條件參與保山市各級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並在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上,與其他投資主體享有同等待遇。(市財政局牽頭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配合)

 

11.優化台資企業、台灣同胞個體工商戶辦理流程,開通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提升行政審批服務效率。(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務服務局牽頭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配合)

 

12.建立法律服務窗口、志願者隊伍和法律顧問制度,積極為臺胞台資企業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幫助協調解決涉法問題。(市司法局牽頭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臺辦等配合)

 

13.建立台灣同胞投資保山協調服務機制和重大台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定期召開服務台資企業專題會議,聽取台資企業意見建議,針對台資企業在生産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開展個性化精準幫扶服務。(市臺辦牽頭負責,各有關市直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配合)

 

14.台資企業在保山市投資經營過程中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可向投訴舉報平臺反映,有關單位優先予以處理。(市臺辦牽頭負責;各有關市直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等配合)

 

15.鼓勵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組團或單獨來保山市參加市內舉辦的各類展會,並優先安排展位,費用與國內參展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市商務局牽頭負責;市投資促進局、市臺辦等配合)

 

16.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保山市註冊的獨立法人,享受與保山市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的科研政策。受聘于保山市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台灣科研人員,享受與保山市科研人員同等的科研政策。對台灣地區知識産權在保山市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知識産權激勵政策。鼓勵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保山市設立合作研發機構,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合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市科技局牽頭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配合)

 

17.鼓勵支持保山與台灣兩地開展旅遊業項目合作,促進兩地旅遊宣傳推廣,擴大兩地民間互動往來。(市文化和旅遊局牽頭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臺辦等配合)

 

二、深化保山與台灣教育文化交流

 

18.發揮騰衝國殤墓園和龍陵松山抗戰遺址兩個海峽兩岸交流基地的平臺作用,鼓勵支持台灣參訪團到保山市兩個交流基地開展交流參訪活動,併為交流團提供服務便利。(市臺辦牽頭負責;市文化和旅遊局等配合)

 

19.加強與臺胞的聯繫,宣傳惠臺政策等有關信息,幫助臺胞、臺商熟悉了解有關政策。(市臺辦牽頭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投資促進局等配合)

 

20.鼓勵支持台灣高校教師在保山設立工作室,共同推動保山與台灣兩地高校在教學、科研、文化等方面的深度交流與合作。(市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市臺辦等配合)

 

21.創新合作辦學模式,鼓勵支持保山與台灣兩地中小學、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開展校際交流合作,互派教師、學生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的研學交流。(市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市臺辦等配合)

 

22.鼓勵台灣優質職業院校與保山市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台灣職業培訓機構來保山市辦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教育體育局等配合)

 

23.深化保山與台灣地區勞工界交流合作,推動兩地工匠廣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揚中華工匠精神。(市總工會牽頭負責;市臺辦等配合)

 

24.鼓勵保山與台灣兩地影視文化交流,台灣同胞可根據國家規定參與保山市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且不受數量限制。同時,鼓勵台灣主流媒體來保山市採訪拍攝、製作優秀影視作品,支持引進台灣優秀文藝演出和文化展覽。(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市廣電局等配合)

 

25.支持台灣地區商業協會、社團、行業協會等來保山市開展以書畫、文藝、尋親等為主題的交流活動。(市民政局牽頭負責;市臺辦、市文化和旅遊局等配合)

 

26.鼓勵台灣同胞、民間團體和協會在群眾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産業和體育文化等領域與保山市開展深層次交流合作。(市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市臺辦等配合)

 

27.鼓勵支持台灣教育機構組織台灣青少年到保山市開展夏令營、研學旅行等交流活動。(市文化和旅遊局牽頭負責;團市委、市臺辦等配合)

 

三、支持台灣同胞來保山學習、生活、就業

 

28.台灣同胞子女入園、入學和升學、收費等方面與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臺辦等配合)

 

29.選擇常住臺胞居住集中區域作為試點社區,積極探索設立臺胞服務工作站,構建多元主體參與的社區治理結構。可以邀請臺胞參與社區工作,將臺胞服務管理納入社區網格化工作機制,由片區網格員提供服務。(市民政局牽頭負責;市委政法委、市教育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臺辦等配合)

 

30.暢通台灣同胞訴求渠道,建立有效溝通反饋機制,在衛生、醫療和教育等方面享受“一站式”諮詢服務。(市臺辦、市教育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等負責)

 

31.在保山市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加市級勞動模範、保山工匠、技術能手、巾幗建功標兵等表彰獎勵評選。(市總工會、市婦聯牽頭負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配合)

 

32.支持台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並與市內企事業單位工會組織開展聯誼活動。鼓勵台灣職工依法加入工會組織,為台灣同胞在保山市企業單位就業提供與保山市職工同等待遇。(市總工會牽頭負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配合)

 

33.鼓勵台灣同胞參與社區公共事務,以及扶貧、支教、支醫等社會公益事業,支持台灣同胞參與組建社區志願服務隊,並擔任負責人。有條件的社區可以建立以台灣同胞個人命名的社會工作室,該工作室可納入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項目名錄,開放台灣大學生就職保山市社會團體服務工作。(市民政局牽頭負責;市臺辦等配合)

 

34.在保山市工作的台灣女企業家符合條件及有關規定的,可自願加入女企業家協會等社會組織,可參與各項女性創業大賽活動。(市婦聯牽頭負責;市臺辦等配合)

 

35.在保山市生活滿6個月的台灣同胞可依照規定旁聽、列席人大、政協有關會議。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可按有關程式擔任政協委員、特邀調解員、仲裁員、企業法律顧問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委統戰部、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負責)

 

36.在醫療機構門診大廳內設置“臺胞就醫諮詢處”,由當班人員負責臺胞就醫問詢及引導工作。(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37.支持市內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台灣青年學生提供實習崗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團市委、市臺辦等配合)

 

38.協助來保山市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省人才計劃,鼓勵來保山市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保山市人才計劃。(市委組織部牽頭負責;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工商聯等配合)

 

39.加快推動保山市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系統升級,支持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居住證或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註冊登錄,並與保山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0.支持台灣同胞參加各種招聘活動,依據保山市人才供需狀況及台灣同胞求職意向,精準推送優質招聘崗位信息,引導其合理分析自身優勢,匹配合理的職位信息,並做好跟蹤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1.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居住證或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台灣同胞,可自願申請參加保山市中小學幼兒教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可認定中小學幼兒教師資格,申報和認定條件享受與保山市居民同等待遇。(市教育體育局負責)

 

42.鼓勵台灣青年來保山市就業創業,同等享受省、市出臺的各類創業項目扶持、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市場開拓、生産經營場所和住房租金補貼等優惠政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配合)

 

4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以及《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有關規定的台灣同胞,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居住證或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報名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放醫師執業證書。同時,符合《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的台灣醫師,可取得在保山市的行醫資格。(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44.符合《關於向台灣同胞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報名條件的,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居住證或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報名參加保山市護士執業資格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的,可依法在保山市申請註冊並執業。(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45.在保山市依法註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就業的台灣同胞,可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可依法享受對應待遇。在保山市就業滿6個月的台灣同胞,失業後可到保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並享受相應就業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市財政局、市醫保局等配合)

 

46.落實《向台灣同胞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規定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當地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政策,符合規定的台灣同胞享受與保山市居民同等待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7.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居住證、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的台灣同胞,均可在保山市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並提供便利服務。(人行保山中心支行負責)

 

48.保障台灣同胞與大陸員工同等享受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待遇,在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並離開大陸時,個人賬戶內的公積金餘額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支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

 

49.在保山市創業、就業、定居的台灣同胞,可按照政策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申請公租房時享受與保山市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配合)

 

50.加大旅店業住宿培訓和指導力度,確保山與台灣灣同胞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居住證或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在保山市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旅館、房車等順利登記住宿。(市公安局負責)

 

51.在保山市長期生活的台灣同胞,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時,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納入臨時救助範圍,幫助解決其基本生活問題。探索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建立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的機制。(市民政局牽頭負責;市應急局、市臺辦等配合)中國台灣網1月8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