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中的統一大勢”大家談】時勢在我:新時代如何把握台灣問題主導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圖片來源:港媒)
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涉臺部分提出“貫徹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這是新穎的提法,對兩岸關係的總體走向與完全統一的歷史進程有積極的謀劃。這一提法首次出現于2021年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之中,是將解決台灣問題作為黨的三大歷史任務之一,也是民族復興的必然要求。
台灣問題的本質是中國結束內戰、完成國家完全統一的國家建構問題。在解決台灣問題上有過不同的嘗試,比如新中國建立之初的武力解放方案,毛主席的“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就是那時關於國家統一的指導思想。但朝鮮戰爭爆發後的國家利益權衡與決斷改變了這一預期方案,和平統一轉為主要的戰略思考,並由此蘊育出“一綱四目”的“一國兩制”早期框架。改革開放後,港澳優先適用“一國兩制”,有著對臺積極的示範性意圖。
但歷史的演進有其內在規律,大陸的改革開放及其迅速崛起造成國家的高度自信及社會主義制度的超穩定性,而台灣的所謂“民主化”、本土化及其對美國霸權的超限依賴構成了和平統一的頑固對抗力量。2016年以來,島內“台獨”分裂勢力謀“獨”挑釁動作不斷,以及國際格局發生深刻變化,美西方外部勢力頻繁插手干涉造成了兩岸經由和平發展達到完全統一之“漸進路線”被懸空擱置,兩岸全面對抗不斷升級。這就給中央決策及兩岸關係前景帶來了巨大挑戰。
“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就是因應上述歷史背景和現實挑戰而醞釀成熟的。《決議》中明確指出:“習近平同志就對臺工作提出一系列重要理念、重大政策主張,形成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由此可見,這一總體方略已經成為新時代對臺工作特別是推進兩岸完全統一進程的權威思想依據和行動指南。這一總體方略是在繼承發展黨對臺長期政策方針的基礎上結合新時代民族復興總體佈局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總體框架而提煉出來的,有著對國家統一的堅定信念、對“台獨”和外部勢力的堅定反制以及對台灣回歸併參與民族復興事業的執著追求。
這一總體方略從法理、情理到具體方法,都有著值得深入思考和踐行的重要意義。
第一,一個中國原則的法理至上性。中國的國家主權具有唯一性與不可分割性,一切涉臺方針的最終目標在於國家統一,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國家的政治事件的發生。總體方略提出的“堅持一個中國和‘九二共識’”,就是從法理上澄清了兩岸關係的嚴格前提和基礎。一個中國是我國憲法上清晰的國家統一原則,“九二共識”是這一原則在兩岸具體協商過程中獲得的承認與表達。任何背離一個中國原則的方案,無論是“台獨”方案,還是所謂的“兩岸協商方案”,都是違反我國憲法以及上述總體方略的。以此觀之,蔡英文的“兩岸互不隸屬論”就是變相的“兩國論”,是“台獨”範疇,違背這一總體方略。立陶宛事件中的“台灣代表處”也是對一個中國原則的挑戰。還需特別指出的是,一個中國是不容撼動的原則,而不是美國所謂的“政策”,美國之一個中國政策日益背離基本的原則性和規範性,是需要警惕和鬥爭的對象。
第二,具體作為上的“雙反”策略。兩岸完全統一符合中華民族最佳利益,但並不符合“台獨”勢力和外部勢力的所謂政治利益,必然遭到後者的反對和反擊。總體方略正面應對台灣問題上的複雜鬥爭,將其梳理為兩個層面:其一,反對“台獨”,這是一股立足“台灣本土化”和“獨立取向”的、劫持台灣民主和台灣人民的、背離甚至損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反動力量,必須從政治、法律、經濟、文化、歷史多個層面予以揭批和鬥爭,進行制度化規制和懲罰,使任何敢於從事“台獨”的團體或個人均需要付出無法承受的、持續性的代價;其二,反對外部勢力干涉,這主要是針對美國、日本等外部勢力將台灣問題國際化、升級防務合作以及阻撓中國完成兩岸統一之種種行為的,其中最主要的對手是美國,“台灣牌”成為繼“香港牌”、“新疆牌”之後遏制中國的更大的一張牌,也是慣用和濫用的地緣政治牌。“雙反”既涉及到對“台獨”分子的精準懲治,也涉及到涉臺涉外法治領域的制度建設和法律鬥爭,具有長期性和艱巨性。只有有效遏制“台獨”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兩岸和平統一才能獲得生機與希望,敢於和善於追求最終統一的兩岸中國人才能勇敢無畏地攜手奮鬥。
第三,把兩岸和平發展與融合發展作為凝聚統一人心的基礎工程。兩岸完全統一的最深厚基礎在於兩岸中國人的共識與共同命運。總體方略對兩岸關係有著立體和多層次的設定與塑造,既包括一個中國層面的政治塑造,也包括“兩岸一家親”層面的社會塑造。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和衷共濟”,是面向台灣同胞的積極呼籲和期待。在堅持反“台獨”和反外部勢力干涉的同時,中央高度重視惠臺政策的連續性、擴展性和身份可及性,以同等待遇逐步推行公民平權管理,以參照“一國兩制”的方式賦予臺胞各種形式的發展便利,並以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策略引導兩岸中國人相互走近、共同體驗和團結起來。融合發展,是兩岸最終統一的“涓涓細流”,其勢必然匯成主導統一的兩岸強大的人民合意。在融合發展的尺度和進展上,也應當逐步跳出經濟民生範疇,以完全國民的身份定位賦予臺胞在公務行政、國家治理、中國參與全球治理範疇的平等權利和機會。
第四,兩岸關係上的主導權與主動權構成的“主場統一”行動邏輯。統一不是恩賜的,不是等來的,而是鬥爭、融合、決斷、造勢和最終突破而來的。總體方略有著顯著的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提出“牢牢把握兩岸關係主導權和主動權”,以大陸為主場設定和引導兩岸完全統一的歷史進程。“主導權”是對兩岸關係互動議題的設定權,也是對“台獨”之類“反題”的排除權,必須由大陸來主導兩岸關係的實質性內涵及其發展。這是一個中國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政治代表性決定的。“主動權”是指在設定議題之後的主動作為、主動造勢與主動突破。在兩岸關係走向上,不允許出現“台獨”勢力主導或美國主導的情形,而必須是按我們自己設定的議題、節奏和路徑最終完成統一。在這個世界上,最渴望統一和最有責任完成統一的就是中國大陸,這是“主場統一”的根本政治邏輯所在。
第五,過程與結果相協調的歷史時間觀和實踐觀。總體方略是綜合平衡的戰略性框架,充分考慮到台灣問題的歷史複雜性和地緣政治敏感性,是以最堅定的政治意志和最有耐性的歷史實踐智慧進行設計和引導的。一方面,台灣問題是國家統一問題,是中國共産黨的歷史任務和歷史定位問題,是主觀性國家建構無可回避的核心議題,是民族整體復興不可或缺的核心環節。另一方面,台灣問題牽涉內政、外交與複雜的地緣政治鬥爭,也要與改革開放的可持續性利益、民族復興的發展大局以及世界體系的內在矛盾性放在一起統籌考慮,因而並非可以簡單訴諸決斷行動。在“歷史決議”中,中央提出“祖國完全統一的時與勢始終在我們這一邊”,操之在我,但需要操之有度有量,其中“量”的積累與“質”的決斷需要做到辯證統一。最終統一是結果,到達這一結果的具體路徑可以是寬鬆的“和統”,也可以是結合適當的非和平方式的“混統”,《反分裂國家法》對此已有原則性規定。國家統一是大勢和大局,不會拘泥于具體形式和手段,更不可能作繭自縛。
整體上看,“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是偏向於和平統一的,“一國兩制”因而具有可期待性和可塑造性。總體方略是富含新意並有所作為。這一新框架下的“一個中國”原則更加清晰,對“台獨”和外部勢力的鬥爭更加明確和嚴厲化,對兩岸融合發展及民心互動更加積極主動,對兩岸關係的主導權與主動權之行動哲學與具體機制更加自覺和堅定,對兩岸完全統一的過程與結果的辯證平衡更為理性和自信。這就使得總體方略適應和嵌入了新時代民族復興的整體脈絡之中,成為掌握祖國統一之“時勢”並從法理、情理和具體方法上促成最終統一的基本遵循與理論指導。(作者:田飛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