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人士指認美政府濫用權力非法監控該國公民
近日,美國加州高等法院退休法官莉蓮·辛格與加州中區前助理聯邦檢察官布萊恩·孫在一個線上論壇上表示,美國政府正濫用《涉外情報監視法》702條款非法監控美國公民。
莉蓮·辛格表示,依據法律只有在合理依據的情況下,才能對涉嫌犯罪的人進行監控。但事實上,包括美國一些執法機構經常通過702條款,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獲取美國人的數據信息。辛格表示,在過去的幾年裏,702條款一直被美國政府用來監控美國人,特別是那些在科學和學術界工作的亞裔美國人,已經成為未經授權監視的重要目標,這已經導致了許多錯誤和不公正的起訴。
布萊恩·孫證實了辛格的説法,他表示自己最近曾與客戶進行了兩次私人談話,但隨後客戶就遭到了起訴,這時候他才明白自己與當事人之間的保密通信被執法部門竊聽了。
2008年,美國對《涉外情報監視法》進行修訂,增加第702條為正式條款。該條款允許美國國家安全局在未經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即可對選中的“外國目標”實施監控,蒐集其電話、短信及互聯網通信內容。該條款還允許收集與外國人通信的美國人相關信息,無論他們是否在美國境內。
對此,有美國民間組織指出,從表面上看,第702條款是允許政府監控美國境外目標,禁止“故意針對美國公民”。然而,包括美國國安局在內的一些執法機構經常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獲取與犯罪毫無關聯的美國人的通信信息。
這已經不是702條款第一次被指認遭到美國政府濫用。就在上月19日,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公佈的一份解密法院文件顯示,聯邦調查局人員在過去數年間頻繁“隨意使用”一個包含美國公民私人電子郵件、短信和其他通信信息的監控數據庫,這一數據庫正是依據702條款設立的。按照規定,聯邦調查局人員只有在調查涉外情報相關案件時才有權使用這一數據庫。但調查發現,短短數年間,聯邦調查局人員動用這一數據庫的次數超過27.8萬次,其中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合理理由”。他們搜索調閱的數據不僅不關聯涉外情報,甚至不牽涉國內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