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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女記者遭家暴致死案”施暴者被判死緩(圖)

2017-03-20 17:06:59|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趙妍

被告人金柱受審  微博@鄂爾多斯市法院 圖

  2017年3月20日,鄂爾多斯中院對內蒙古女記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金柱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澎湃新聞曾報道此案。2016年4月6日,即《中國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正式實施一個多月以後,內蒙古杭錦旗廣電記者紅梅因“頭部多次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顱內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天及前一天,她遭到丈夫金柱的數次家暴。經鑒定,當時金柱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76.410mg/100ml,金柱曾在一審開庭時辯稱自己“喝斷片兒了”。

  宣判後,金柱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我們會去把這個消息告訴紅梅。”紅梅的姐姐咏梅對澎湃新聞説,她希望法律公正的裁決能讓紅梅得到安息。

  該案代理律師曹春風表示,這起案件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和社會影響大,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將對同類案件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判決書

  因妻子外出應酬産生不滿,酗酒後施暴

  澎湃新聞獲得的判決書顯示,金柱與紅梅係夫妻,兩人育有一子(13歲),金柱曾經多次酒後對紅梅有家庭暴力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後,金柱因紅梅出去應酬而對其産生不滿。當晚21時許開始,金柱自己在家飲酒,至23時30分許,金柱見紅梅仍未回家,駕車出去找,正好看到紅梅從計程車上下來,先打了紅梅幾個耳光,致紅梅倒地後又踢了紅梅。之後金柱將紅梅拉到自己車后座,坐在駕駛座上揪住紅梅的頭髮,將紅梅頭部往車後門玻璃上撞擊。第二天下午,金柱起床後將兒子送到學校,返回家的途中到小區附近的“久久宏門市部”買了一瓶白酒,並在門市部內喝酒,喝完酒後,又買了一瓶白酒帶回家裏繼續喝。15時40分許,金柱在二樓與紅梅發生爭吵,並再次毆打紅梅。後金柱發現紅梅在二樓的臥室床邊趴著口吐白沫,于18時56分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發現被害人紅梅沒有生命體徵,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判決書中一鄰居的證言稱:“4月6日大約15時40分許,聽到斷斷續續的‘通通通’的聲音,像是有人踢櫃子或模板發出的聲音,持續了一會兒時間,之後聽到隔壁感覺是女人發出來的呻吟聲,每一聲都拉的很長,連續發出過十幾次……大約18時至18時30份左右,突然聽到隔壁家的小孩在自己家院內大聲哭喊,大概意思是媽媽死了。” 

  經鑒定,被害人紅梅係因頭部多次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顱內出血而死亡。此外,紅梅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肺水腫、淤血、腦水腫;多臟器淤血改變。 

  家暴持續多年,律師呼籲第三方關注婦女權益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紅梅與金柱結婚的15年,她飽受家暴。早在2001年,紅梅受家暴流産後曾起訴離婚,後金柱承諾不再打罵紅梅,終未離婚。但其後家暴沒有間斷,2013年10月,紅梅再次因受家暴致“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而入院治療。

  判決書採信的19份證人證言顯示,紅梅及金柱的同事、同學、鄰居均反映,金柱多年對紅梅持續家暴。多數家暴過程被兒子小雅(化名)親眼目睹:“金柱平時經常喝酒,只要喝了酒就毆打被害人紅梅,平時都是用手毆打被害人的上身,除偶爾使用拖鞋毆打外,從來不使用器械”。

  該案代理律師曹春風表示,持續家暴行為是金柱量刑從重的考量之一,“金柱在與紅梅結婚的多年中持續家暴,實際上已構成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除此之外,金柱在犯罪中的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惡劣,且在法庭上並未表現出悔意,“他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喝斷片兒’了,不記得了,沒有道歉、沒有認罪態度,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不認罪,沒有獲得被害者家屬諒解。”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柱因對被害人紅梅出去應酬而産生不滿,于2016年4月5日晚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並於次日酒後再次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致紅梅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金柱與被害人紅梅結婚後因酗酒惡習,多次對被害人紅梅進行家庭暴力,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

  最終,鄂爾多斯中院作出判決:金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處理事故人員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酌情支持5000元。

  曹春風律師希望該案能對女性權益的保護起到警示作用。“紅梅作為一個文化層次較高的記者,也沒能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一些文化層次較低的女性,更難以有意識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就提示在《反家暴法》中所確定的主體,比如公安、檢察院、法院、婦聯、社區、本人工作單位等等,應當對婦女權益的關注實現常態化,把家暴扼殺在萌芽狀態,以防出現一些極端後果而無法補救。”

  (原標題:內蒙古女記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一審宣判,施暴者被判死緩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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