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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廣等13個城市試點集體建設用地建租賃住房

2017-08-28 14:35:13|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關於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通知》稱,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産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國土資源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地方自願,確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瀋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制定了《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

  《通知》明確,通過改革試點,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通知》指出,按照地方自願原則,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城市中,確定租賃住房需求較大,村鎮集體經濟組織有建設意願、有資金來源,政府監管和服務能力較強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遼寧瀋陽市,江蘇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廈門市,河南鄭州市,湖北武漢市,廣東廣州市、佛山市、肇慶市,四川成都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除北京、上海外,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本轄區計劃開展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復後啟動試點。

  《通知》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2019年11月,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試點中期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2020年底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總結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於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産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有助於拓展集體土地用途,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有助於豐富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土地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進程。按照中央有關精神,結合當前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為方向,著力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集體土地不動産登記,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健全服務和監管體系,提高存量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準,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用地保障,促進建立房地産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把握正確方向。堅持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注重與不動産統一登記、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改革協同,加強部門協作,形成改革合力。

  保證有序可控。政府主導,審慎穩妥推進試點。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以存量土地為主,不得佔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給。以滿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為主,強化監管責任,保障依法依規建設、平穩有序運營,做到供需匹配。

  堅持自主運作。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統籌考慮農民集體經濟實力,以具體項目為抓手,合理確定項目運作模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確保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實施、自主運作。

  提高服務效能。落實“放管服”要求,強化服務意識,優化審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務水準,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群眾辦事。

  (三)試點目標。通過改革試點,在試點城市成功運營一批集體租賃住房項目,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支撐。

  (四)試點範圍。按照地方自願原則,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城市中,確定租賃住房需求較大,村鎮集體經濟組織有建設意願、有資金來源,政府監管和服務能力較強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遼寧瀋陽市,江蘇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廈門市,河南鄭州市,湖北武漢市,廣東廣州市、佛山市、肇慶市,四川成都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除北京、上海外,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本轄區計劃開展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復後啟動試點。

  二、試點內容

  (一)完善試點項目審批程式。試點城市應當梳理項目報批(包括預審、立項、規劃、佔地、施工)、項目竣工驗收、項目運營管理等規範性程式,建立快速審批通道。健全集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推進統一規劃、統籌佈局、統一管理,統一相關建設標準。試點項目區域基礎設施完備,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齊全,符合城鎮住房規劃設計有關規範。

  (二)完善集體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機制。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兼顧政府、農民集體、企業和個人利益,理清權利義務關係,平衡項目收益與徵地成本關係。完善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土地所有權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三)探索租賃住房監測監管機制。集體租賃住房出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體租賃住房,不得轉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監測、指導、監督機制,防止租金異常波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各負其責,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租賃備案、稅務、工商等方面加強聯動,構建規範有序的租賃市場秩序。

  (四)探索保障承租人獲得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承租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有條件的城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對非本地戶籍承租人的社會保障機制。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部署試點。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城市政府全面負責試點組織領導工作,制定試點工作規則和組織實施方案,建立試點協調決策機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穩妥有序推進試點。

  (二)推進試點實施。

  1.編制實施方案。試點城市根據本方案編制實施方案,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匯總後,2017年11月底前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批復。

  2.試點實施、跟蹤及總結。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試點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2019年11月,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試點中期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0年底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總結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三)強化指導監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監督,依法規範運行。要加強分類指導,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健全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允許進行差別化探索,切實做到封閉運行、風險可控,發現問題及時糾偏。

  (四)做好宣傳引導。試點地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監督管理,密切關注輿情動態,妥善回應社會關切,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標簽:樓市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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