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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跳槽 直播平臺拒付工資被告

2017-11-17 10:55:08|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石香雲

  直播是網絡時代背景下催生的全新模式,由於直播內容多有相似性,直播平臺競爭激烈,主播與粉絲之間聯繫密切,直播平臺會擔心主播一旦轉投其他平臺,會帶走流量和粉絲,有些直播平臺因此會以競業限制協議來限制主播。近日,通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女主播訴直播平臺拖欠工資的案件,直播平臺稱,拖欠公司是因為女主播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由於直播平臺無法證明雙方簽署過此類協議,法院最終判令平臺給付拖欠的工資。

  女主播訴平臺索要工資

  李女士(化名)是某文化公司所屬直播平臺打造的女主播,在李女士提出離職申請時,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中要求李女士遵守相關競業限制條款,否則拒絕同意李女士離職。此後,李女士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前30日遞交離職申請,于2017年7月5日正式離開工作崗位。然而,李女士並未領到離職前的部分工資,公司以李女士離職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且違背競業限制條款為由,拒絕支付工資8000余元。李女士幾次討要未果,便將公司訴至通州區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

  平臺稱曾簽過競業限制協議

  此案庭審過程中,李女士表示自己根本沒有和公司簽署過競業限制的協議,在申請離職時,公司才拿出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讓她簽署,並要求她遵守競業限制條款,不得去其他直播平臺從事相關直播。

  被告某公司表示,曾和李女士簽署過有關競業限制的協議,同時其認可存在拖欠李女士工資的事實。公司認為其與李女士尚未解除勞動關係,仍然希望李女士繼續回公司工作,審理期間,被告始終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簽署過競業限制協議。李女士表示拒絕回公司工作,並堅持其訴訟請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

  平臺被判給付拖欠的工資

  通州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且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用人單位不能夠證明其與勞動者簽訂過有關競業限制的協議,故公司以此為抗辯理由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法院不予採信。近日,通州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支付拖欠李女士的工資8000余元。

  法院表示,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僅僅包括單位高級職位領導,也包括一些掌握單位商業秘密的基層人員及其他職位人員。女主播雖然並非公司高級別人員,但有可能獲悉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可以成為競業限制協議中的一方。

  雖然公司和女主播之間可以簽署限制競業協議,但前提是雙方就協議中的內容協商一致,包括限制的行業範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此外,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在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一旦公司和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公司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但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中的具體約定,應當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原標題:女主播跳槽 直播平臺拒付工資被告 直播平臺稱曾與女主播簽過競業限制協議 法院認為不能夠證明簽過相關協議判令給付拖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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