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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好心為女子做心肺復蘇 卻壓斷對方12根肋骨

2017-11-22 13:27:36|來源:紅網|編輯:石香雲

  9月7日,瀋陽一家藥店醫生孫先生在為一名昏倒在自家藥店內的女子做心肺復蘇時,壓斷了對方12根肋骨。10月末,他接到了法院的一紙訴狀,那名女子將孫先生告上法院,要孫先生承擔全部責任。而孫先生18日告訴記者,店內多角度拍攝的監控視頻完全可以證明自己沒有責任。(11月19日《北京青年報》)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毫無疑問,面對在藥店突然昏倒的當事女子,孫先生出於救人的目的為其做心肺復蘇,明顯正是法律界定的見義勇為性質的“緊急救助行為”。在救人過程中,相比“肋骨骨折”,“搶救生命”實際上才是更重要、更應優先考慮的。這誠如有急救專家指出的,“實施心肺復蘇的過程中,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但相較于肋骨的骨折和骨裂,搶救生命肯定是要被放在第一位的。”

  眾所週知,在以往,類似孫先生這種“救人反被追責索賠”事件時有發生。而此類“好人難當”事件,顯然不僅會給具體的見義勇為者自身帶來極大困擾,而且也會在客觀上讓許多人在面對他人危難、需要施以援手時顧慮重重。事實上,這也正是《民法總則》之所以要制定“好人法”條款,並在多次反復的修改過程中,最終明確“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徹底為見義勇為者打消後顧之憂的一個重要背景。這正像此前在“好人法”審議過程中,曾有全國人大代表強調的,“要求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對是否會造成受助人損害,以及損害是否重大等作出判斷,過於勉為其難,明顯不合理。”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針對社會公序良俗,先賢曾為我們描繪過這樣的美好圖景,而各種緊急救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只有能得到“好人法”在制度上強有力的保障,這樣的公序良俗美好圖景,才能充分實現。

  (原標題:做心肺復蘇按斷肋骨應適用“好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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