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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新規取消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人數限制

2017-12-11 14:08:45|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據司法部網站消息,司法部近日印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司法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新《規定》第四條增加了第二款: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以下為答問全文:

  關於《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有關問題的答記者問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于2017年11月24日經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實施。目前,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向記者介紹了情況。

  問:能否介紹一下此《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原《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自2004年頒布實施以來,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律師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刑事訴訟法》、《律師法》、《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等有關法律修改和政策出臺,原《規定》中一些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工作的實際需要,如律師代理範圍較窄、律師人數限制、律師救濟措施不明確等等。

  司法部新一屆黨組按照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強調要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罪犯合法權益,就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多次調研、徵求意見,對原《規定》進行修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精神,司法部再次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律協、部分律師、專家學者和監獄工作者的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出臺了《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目前已公佈實施。

  問:這次修改遵循了什麼原則

  答:一是堅持依法依規。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律師代理範圍、近親屬代為委託、律師會見手續辦理、律師人數限制、律師救濟措施等進行修改,做到與法律相一致。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此次修改以解決問題為重點,對近幾年律師、監獄以及社會各界關注關心的問題,逐一作出明確規定,如律師代理範圍、律師會見人數等問題。

  三是堅持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為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執業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擴大了代理範圍、明確了救濟措施、調整了會見人數要求、保障了會見時間和次數,等等。

  問:這次修改的突出變化是什麼

  答:《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共16條,突出變化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擴大律師代理範圍。根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新《規定》第四條擴大了律師代理事項範圍,增加了律師可以代理各類案件申訴、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同時,實踐中律師在辦理各種訴訟案件時,有時關鍵的證人已在監獄服刑,而能否向這個證人調查取證關係到能否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如《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屬於辯護律師所承辦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因此,新《規定》第四條增加了第二款: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二是增加方便律師會見措施。為方便律師會見,新《規定》第三條規定了監獄應當公開律師會見預約方式,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場所,方便律師會見、閱卷等事務。原《規定》沒有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委託律師的規定,給律師會見帶來了很多麻煩,新《規定》第四條規定: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律師。第八條對原《規定》進一步細化規定: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本規定第五條所列的材料後,對於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噹噹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監獄應當説明情況,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增加“能當時安排的,應噹噹時安排”的規定,方便了律師會見。

  三是取消律師會見人數限制。原《規定》要求一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或者由一名律師帶一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律師法》也沒有限定委託律師必須是兩人。同時,這也是近年來律師針對會見監獄在押罪犯反映最多的問題之一。因此,此次修訂不再保留會見律師一般應由兩人參加的限制。同時,根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新《規定》第九條規定:在押罪犯可以委託一至兩名律師。委託兩名律師的,兩名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四是明確辯護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和《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因此,新《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這種情況適用於律師會見獄內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之所以不被監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最終確定有罪,此時監獄在押罪犯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兩種身份于一身,為了保障控辯平衡,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

  同時,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大多數情況是代理申訴、代理處理民事事項等,這種情況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中關於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因為在押罪犯已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身份已經消失,偵查、起訴、審判的刑事訴訟程式已經結束,罪犯在監獄服刑屬於刑罰執行階段。為確保監獄、律師安全,新《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監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警察在場。派警察在場主要考慮安全因素。

  五是突出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和救濟措施。為充分保障律師行使執業權利,新《規定》第十條規定,監獄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根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新《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律師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除了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外,也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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