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憲法修改精神全面推進憲法實施

2018-04-27 16:47:35|來源:光明網|編輯:趙春曉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莫紀宏

  2018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了現行憲法的第五次修正案。現行憲法自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以來,已經進行了四次修改,此次修改是現行憲法的第五次修改。

  現行憲法的前四次修改分別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每一次修改都反映了時代的要求,體現了時代的特徵。1988年憲法修改肯定了“私營經濟”的合法性,1993年憲法修改確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地位,1999年憲法修改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寫進憲法,2004年憲法修改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憲法的前四次修改,一方面很好地適應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發展的要求,增強了憲法對社會現實的適應性;另一方面,憲法修改又及時和有效地肯定了執政黨的指導思想、重要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的變化。例如,1999年憲法修改把鄧小平理論作為指導思想寫入憲法,2004年憲法修改又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每一次憲法修改都充分體現了黨的歷次代表大會的核心精神,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憲法修改集中體現了黨的十三大至十六大會議精神,體現了執政黨的政治領導地位和憲法所具有的與時俱進的品格。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毫不動搖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動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黨的十九大對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重大戰略部署,確定了新的奮鬥目標。為更好發揮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對憲法再次作出適當修改,把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上升為憲法規定,使得憲法能夠及時和有效地反映改革開放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最新成果,保持憲法自身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適應性。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正案集中體現了黨的十九大精神,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為黨和國家事業的繼續前進和發展指明瞭方向。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通過憲法修改的方式來把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刻地反映在作為根本法的憲法中,可以把黨和國家的事業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不斷推進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努力實踐依法執政、依憲執政,把黨的主張和國家的主張、人民的意志高度有機地統一起來。因此,認真學習貫徹領會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正案的精神,必須要結合黨的十九大精神,特別是要圍繞著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來做文章。

  結合黨的十九大精神來深入學習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正案的精神,必須要深刻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精神實質,真正做到“學懂”“弄通”“做實”。一方面,需要根據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正案所確立的黨和國家新的指導思想來謀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來認識和理解目前我國的各項基本政治制度的內涵,解決在憲法實施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摒棄西方的憲政思維模式,熟悉中國特色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方式,要善於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各項要求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各項法治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特別是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貫徹此次憲法修改精神,還要秉持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改革精神,要圍繞著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項具體任務謀篇佈局,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各項制度,特別是要努力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一項最重要措施就是:“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其中,“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第一次出現在黨的正式文件中,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習近平總書記“依憲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制度安排和實踐方案,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法治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此次憲法修改,把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雖然只是把“法律委員會”改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但這樣的修改對於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的憲法實施精神是至關重要的。法律委員會改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之後,由於“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必須要高度關注自身在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方面的作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肯定會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監督憲法實施方面的履職能力有更高的期待。

  此次通過憲法修改,把“法律委員會”改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是在現有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組織體制上所做的一種制度安排,突出了過去屬於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之一的法律委員會在保證憲法實施方面的作用。過去法律委員會也有這項法律職能,只不過對憲法解釋、憲法監督和合憲性審查工作關注得不夠,今後必須要作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一項重要法律職責認真加以實施。現行憲法把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而根據此次憲法修正案新改名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因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法律上是負責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的規定有效行使憲法解釋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的專門委員會,具體任務是負責從法律上審查相關事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決問題的相關建議。

  例如,目前的“違憲審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承擔這項法律職責的,具體的法律依據是立法法第99條、第100條和第101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違憲的相關規定,但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直缺少這一方面的專門機構協助審查,故從2000年立法法制定至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違憲的運行機制並沒有有效建立起來。有理由相信,在法律委員會改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立法法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違憲的工作將會走向正規,社會公眾對憲法實施效果的期待將會更高,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將會真正落地生根,在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憲法實施方面發揮出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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