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層面核心價值觀的意義與作用

2018-05-17 16:01:39|來源:光明網|編輯:趙春曉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胡錦光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著力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全過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可以分為三個層面,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三個層面的核心價值觀都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這裡主要談談對社會層面核心價值觀的理解。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一個國家的文化軟實力,從根本上説,取決於其核心價值觀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培育和弘揚核心價值觀,有效整合社會意識,是社會系統得以正常運轉、社會秩序得以有效維護的重要途徑,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歷史和現實都表明,構建具有強大感召力的核心價值觀,關係社會和諧穩定,關係國家長治久安。可以説,《規劃》對於捍衛、弘揚、彰顯社會層面的核心價值觀,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任何一個人總是在兩種意義上存在的,一是作為個體意義上的人,二是作為社會意義上的人。任何人都必須或者只能在一個特定的社會中生活。而社會總是由不同利益、不同職業、不同階層、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種族、不同性別、不同教育程度、不同家庭背景等差異的個人組成的。社會作為其成員生活、生存、發展的共同體,必須具有全體社會成員所共同認知的價值標準即社會共識,也就是説,社會成員無論在利益上存在多大的差異、什麼差異,無論身處何種社會階層,在某些價值觀上都必須是一致的、共同的,存在價值觀上的“最大公約數”,這樣的社會才具有凝聚力,社會秩序才能夠得以良好維持。因此,每一個社會成員必須將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于行。

  社會層面的核心價值觀的層次結構可以概括為:觀念→制度→秩序→生活。

  社會層面的核心價值觀首先是社會共同體成員對於社會生活、個人生活追求的一種觀念,是對社會秩序和個人幸福的一種理解和追求。我國經過四十年的改革開放,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轉化,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此基礎上,人民群眾有了更高的社會需求,即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美好生活”當然也包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生活。

  其次,社會層面的核心價值觀,必須轉化為制度,使之法定化。我國憲法確認了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社會主義平等觀,依照作為社會主義本質特徵的社會公平正義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按照法治思維進行制度設計。法律再依據憲法關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規定,在某一個特定領域進一步具體化。以憲法為核心形成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是以憲法中體現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核心,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法律文件中規定的制度符合併體現社會價值觀的要求,《規劃》的印發就是具體體現之一。按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一理念形成一整套內部統一的調整社會關係的規則體系,就要求使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制度化,使這種法律制度成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的載體。

  第三,憲法和法律實施的過程就是捍衛、弘揚、彰顯社會層面的核心價值觀的過程。憲法的實施尤其是合憲性審查的過程、法律的實施特別是追究法律責任的過程,就是一次次弘揚和堅持社會層面的核心價值觀的過程,是向社會成員傳達這些理念的過程。任何一個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過程,特別是司法機關嚴格依法判案的過程,其效果同樣如此。反之,憲法和法律不實施,特別是沒有明確地、公開地追究違憲責任和違法責任的過程,核心價值觀就不可能真正成為一種秩序、一種生活方式。合憲性審查公開、司法公開的意義就在於此。

  第四,使制度化的社會層面的核心價值觀成為一種秩序。每一部立法都體現憲法精神,以憲法為核心的統一的規則體系實施的結果,使整個社會形成統一的秩序,《規劃》也是如此。這一秩序包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尤其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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