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山東改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探索建立磋商機制

2018-07-06 15:16:46|來源:中新網|編輯:汪欣蕊

  7月6日,山東省政府召開發佈會解讀近日印發的《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趙曉攝

  中新網濟南7月6日電 (趙曉)山東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磋商機制,為解決賠償問題搭建“快車道”。山東省政府6日召開發佈會,解讀近日印發的《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山東是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省份之一。”山東省環保廳副廳長姚雲輝在發佈會上説,根據試點實踐,該省建立健全磋商機制,將賠償磋商作為訴訟的前置條件,搭建通過磋商方式解決賠償問題的“快車道”。在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前,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要先行磋商。經磋商達成的協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姚雲輝介紹説,山東還將賠償權利人由省政府擴大至設區的市政府,形成省市兩級主體共同行使索賠權,以提高賠償工作效率。“授權設區的市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細化啟動賠償的具體情形。”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賠償權利人提出索賠的主要依據。姚雲輝表示,目前山東已有5家機構取得環境損害類司法鑒定許可證,業務範圍覆蓋污染物性質鑒定、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等5個專業,共有73名執業鑒定人從業,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技術保障。

  記者閱讀《實施方案》獲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以濟南市章丘區“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為例,姚雲輝指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為了實現損害擔責,使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根據《實施方案》內容,到2020年,山東將構建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完)

標簽:

為您推薦

新聞
娛樂
體育
軍事
汽車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