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特點

2018-12-07 17:27:51|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編輯:徐雅平

  改革開放40年來,伴隨經濟社會發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深入。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以頑強意志品質正風肅紀、反腐懲惡,同時以深化改革為動力,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推進紀律檢查體制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著力完善反腐敗體制機制,實現“形”的重塑、“神”的重鑄,為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作出重要貢獻。

  工作體制——

  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完善監督體制機制,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根本目的在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不斷提升黨的長期執政能力。縱觀改革開放以來的紀檢監察機構改革,紀檢和監察合署辦公是總方向,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是總目標,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

  改革開放以來至黨的十八大召開,紀檢監察機關的機構設置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紀律檢查機關的恢復重建;二是行政監察機關的設立和恢復;三是紀檢監察機關合署辦公。第一個階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恢復重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十二大後縣級以上地區和單位基本都建立了紀檢機構。第二個階段,為填補行政監察工作的長期空白,1986年12月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恢復重建國家行政監察體制,到1988年,縣以上大多數地方組建了行政監察機關。第三個階段,針對紀檢和監察監督對象高度重合的實際情況,為集中力量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避免工作交叉和重復,199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央紀委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各地紀委、監察部門隨之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

  經過20多年實踐,合署辦公模式使監督整體合力得到增強。但不可否認,行政監察覆蓋範圍過窄,反腐敗機構眾多、職能分散,難以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等問題顯現,紀檢監察體制機制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黨的十八大以後,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任務新要求,為進一步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黨中央決定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黨的十九大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相繼組建。通過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實行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進一步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動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職責定位——

  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主業主責,切實履行監督責任

  定位準才能責任清。各級紀委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其職權是黨章賦予的,這是職責定位的根本依據。歷史表明,紀檢機關監督的功能、監督範圍,是隨著黨的中心任務的變化而有所變化,這是黨的自身建設規律的反映。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反腐敗鬥爭形勢任務的變化發展,紀檢監察工作職能也在調整和深化。鄧小平同志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指出: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組織部門的任務不只是處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把我們的黨風搞好。十二大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協助黨的委員會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十四大黨章對紀律檢查機關的任務有所修改,將“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改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十六大黨章再作修改,增加“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黨的十八大之後,習近平總書記從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出發,把黨章賦予紀委的職責高度凝練成“監督執紀問責”六個字,強調,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堅守職責定位,強化監督、鐵面執紀、嚴肅問責。直指過去多年存在的職能泛化、職責發散、戰線過長等問題。以2014年5月中央紀委召開“三轉”專題研討會為標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回歸黨章,從“包打天下”到聚焦主業主責,著力推進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當前,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委相繼組建並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有了新的變化,把黨章賦予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和憲法賦予監委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貫通起來,全面履行、一體貫徹紀檢、監察兩項職責,是一次更高層次、更高水準的“三轉”,也是推動反腐敗鬥爭奪取壓倒性勝利的重要保障。

  工作任務——

  科學把握治標與治本,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系統推進反腐敗

  反腐敗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正確處理好治標與治本的關係,既要堅決懲治腐敗,著力解決當下面臨的實際問題,有效遏制腐敗現象蔓延勢頭,又要加強制度建設,鞏固和發展反腐敗工作成果,不斷提升黨的執政能力。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對治標和治本關係的認識有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反腐敗工作任務也隨認識的深化而不斷調整。1978至1992年,反腐敗以“遏制”為主要內容,重點是針對當時群眾反映強烈的“三招三轉一住”問題,開展了紮實有效的糾風治理工作;針對經濟領域的嚴重犯罪活動,集中力量嚴懲走私販私、違反財經紀律、投機倒把、詐騙等嚴重犯罪行為,等等。1992至2002年,黨中央提出標本兼治的概念,1993年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三項工作格局。黨的十五大以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堅持三項工作格局的基礎上,反腐敗鬥爭逐步從側重遏制轉到標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軌道上來。2002至2012年,針對黨的建設和反腐敗面臨的新形勢,全黨繼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確立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提出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目標。

  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依然嚴峻複雜的反腐敗鬥爭形勢,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從嚴治黨作出一系列重大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堅持標本兼治”,“要堅持治標不鬆勁,不斷以治標促進治本”。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工作不僅堅持“標本兼治”,而且明確了抓治標促治本的路線圖,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通過幾年努力,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築,黨內政治生活呈現新的氣象。

  思想理念——

  把紀律和監督挺在前面,科學把握“樹木”與“森林”關係,不斷凈化黨內政治生態

  凡事都有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腐敗的發生也是如此。從查處的腐敗案件看,權力不論大小,只要不受制約和監督,都可能被濫用。歷史反復證明,拒絕監督就容易犯下錯誤,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只有強化監督,自律他律雙管齊下,才能使黨員幹部保持清醒頭腦,防止“破紀”走向“破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實踐和探索進入一個重要轉型期。在此轉型過程中,實現了從以領導幹部為對象到以權力為對象,從主要依靠運動到更加注重制度建設,從以懲戒震懾為主到把監督挺在前面等重要轉變。與此相適應,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履職理念也在不斷深化。上世紀80年代,各級紀委更加注重和強調懲戒對領導幹部震懾性作用,強調以嚴厲的懲戒措施保持對腐敗分子的高壓態勢。90年代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發揮合署辦公優勢,進一步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以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為目標,加強對權力的監督。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反腐敗鬥爭不斷深入,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紮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更加強調紀律建設治本之策的作用,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用黨紀來衡量、約束黨員幹部的行為,用紀律管住全體黨員,防止“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為將把紀律挺在前面具體化,提出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提供了“分類診療方案”,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根本要求。與“把紀律挺在前面”相適應相配套,各級紀委將查辦黨員領導幹部腐敗案件由此前的“辦案”一律改稱“紀律審查”,違紀違法者先由紀委作出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做到了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提升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綜合效能。

  黨的十九大以後,中央紀委針對長期以來形成的監督職能邊緣化、模糊化的問題,強調監督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第一職責,要求把監督挺在前面,定位向監督聚焦,責任向監督壓實,力量向監督傾斜,形成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四個全覆蓋的權力監督格局,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防止公權力異化、變質、濫用。

  自身建設——

  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嚴管和厚愛相結合,打造忠誠乾淨擔當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紀檢監察幹部承擔著純潔黨的隊伍、維護黨的肌體健康的重要使命,紀檢監察幹部能否做到秉公用權,直接關係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成效。同時,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紀檢監察幹部面臨著腐蝕與反腐蝕的嚴峻考驗,一旦經受不住考驗出了問題,負面影響會成倍放大,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帶來嚴重損害。因此,長期以來,各級紀委一直把隊伍建設抓得緊而又緊,始終強調對幹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自身建設得到加強。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紀委自身建設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解決好“誰來監督紀委”的問題。十八屆中央紀委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積極推進組織和制度創新,不斷強化自我監督。2013年,率先在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帶頭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進行通報曝光;2014年,設立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刀刃向內,嚴防“燈下黑”,處理了一批違紀違法紀檢監察幹部;2016年,中央第十輪巡視明確把紀委和紀檢組列為巡視對象,接受黨內監督和社會監督;2017年,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2018年11月,中央政治局審議了《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使其上升為中央黨內法規,由黨中央為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一系列有效舉措,彰顯嚴格自律的責任擔當,回答了“誰來監督紀委”的問題,贏得了黨和人民信任。

  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監督範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經受的考驗也更加嚴峻,對紀檢監察機關自身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紀檢機關必須堅守職責定位,強化監督、鐵面執紀、嚴肅問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做到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新一屆中央紀委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強調有權必受監督,“行使權力慎之又慎,自我約束嚴之又嚴”,用鐵的紀律鍛造紀檢監察隊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繼續把加強自身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建立紀檢監察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等內控機制,在受到監督和約束的條件下開展工作成為常態,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資料

  ●十九大黨章規定: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劉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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