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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增加校園欺淩防控措施

2019-10-21 16:48:14|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央視新聞客戶端|編輯:侯嘉慧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今天在京舉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制定於1991年,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此次是在現行法律基本框架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著力解決現實存在的突出問題。修訂草案增加了校園欺淩防控措施、發現未成年人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等內容。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何毅亭:修訂草案新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強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確立國家親權責任,明確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修訂草案細化了家庭監護職責,具體列舉監護應當做的行為、禁止性行為和撫養注意事項;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監護人的報告義務;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

  草案增設學生欺淩防控制度

  草案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培訓和教育。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並通知被欺淩和實施欺淩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相關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及時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欺淩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對實施欺淩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者處罰。

  草案增設網絡保護和政府保護專章

  修訂草案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基礎上,增加了網絡保護和政府保護專章,此外還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

  修訂草案針對網絡不良信息治理、網絡沉迷防治等新情況、新問題作了規定。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避免提供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提供便利。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表示,增設“政府保護”專章,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並對國家監護制度作出詳細規定。

  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侵害,修訂草案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規定:招聘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修訂草案補充完善司法保護相關規定,設立檢察機關代為行使權利制度,細化規定中止和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規定刑事案件中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等。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今天在京舉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草案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規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預措施。

  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表示,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在充分吸收國內外有效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關於重新犯罪的預防,修訂草案豐富了對未成年人在訴訟中的教育、程式分流後的矯治、社區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幫教等措施。(央視記者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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