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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协议ABC(2022)4115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电子银行(含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下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客户(本协议中指开户申请人)与开户银行(本协议中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含实体卡和电子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开立、注销、变更、资金划转、账户信息管理、账户信息查询、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等服务。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封闭运行,不允许透支及消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第三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认定的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第四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由个人养老金制度参与人通过我行柜面或电子渠道提出开户申请。申请人开立时须认真阅读并签署本协议。 

  第五条 同一客户只能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一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客户已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不得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客户已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不得在其他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六条 客户可通过柜面、掌上银行等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应材料。开立时银行应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人社部信息平台审核。人社部确认受理后,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客户应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账户持有人注销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先解除产品合约、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账户持有人每年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适时调整缴费上限。账户持有人不得超额缴存个人养老金。 

  第九条 账户持有人一旦符合个人养老金支取条件,不得进行缴存。 

  第十条 账户持有人仅可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向开户银行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账户持有人支取资格由人社部认定。 

  第十一条 账户持有人支取时需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如账户持有人无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账户持有人支取时需将资金划转本人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为账户持有者提供购买、赎回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服务。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中国农业银行将同步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账户持有人自主选择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并依法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账户持有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须到农行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账户持有人不得办理账户变更手续。账户变更期间,原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十七条 账户持有人在他行解除所有合约和结算全部交易款项后,并按监管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后,可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账户持有人在解除所有合约和结算全部交易款项后,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规定办理销户、账户转移等手续。 

  第十九条 账户持有人可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无合约、无余额的情况下发起账户变更。账户变更过程中,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进行缴存,不允许购买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 账户持有人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转移、投资等所有行为接受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免收开卡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包括小额账户管理费)、短消息服务费、跨行转账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基于账户持有人办理开户、缴存、支取、账户转移等业务目的,中国农业银行按监管政策要求及因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将向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税务系统提供客户的以下个人信息,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资金账户信息等;(二)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等。基于账户持有人购买指定养老金融产品等业务的目的,中国农业银行按监管政策要求及因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中国证券登记中心信息平台、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和税务系统提供客户的以下个人信息,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资金账户信息等;(二)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等;上述信息平台将按照个人养老金业务相关制度处理上述信息,上述信息将在我行和相关平台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账户持有人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须同时遵循《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等相关协议,如存在与《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不一致,按本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账户持有人注销或转移在开户银行开立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自正式销户或转移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客户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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