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重慶頻道消息:4月11日下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5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兩件租賃房屋燃氣廢氣中毒死亡重大侵權上訴案並當庭宣判,判決案涉房屋所有權人和燃氣供氣單位承擔不同額度的賠償責任。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現場 供圖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據了解,事故發生時,17歲的戴某、曾某和18歲的邱某、王某係重慶市某技工學校同班女生。2021年3月,曾某、邱某與南岸區某小區一套房屋業主王某甲簽訂房屋租賃協議,與戴某、王某一起住在該房屋內。
2021年4月22日晚,王某、戴某先上樓洗漱後回到小臥室關門休息,曾某隨後上樓洗澡後在大臥室休息,邱某最後上樓洗澡後與其朋友在客廳休息。4月23日早上7點左右,王某、戴某被發現死於小臥室內,經公安機關現場勘察結論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經查,事故發生時燃氣熱水器排煙管沒有伸出窗外,排氣管已經與熱水器脫落。
重慶五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為燃氣熱水器使用過程中廢氣直排入關門不通風的小臥室所致,案涉房屋具有的重大安全隱患是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重大原因之一。王某甲沒有確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適租性,沒有排查出明顯的安全隱患,未盡到基本的安全防護義務,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應當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同時,案涉燃氣公司沒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規定對燃氣具進行驗收後開通,存在違規開通天然氣的過錯,為事故的發生開啟了危險源;例行檢查時也沒有發現熱水器安裝存在的嚴重問題,存在疏忽大意和處置不力的過失。因此,案涉燃氣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此外,曾某等四人缺乏生活常識和安全意識,是導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二審案件僅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判決處理,沒有上訴的,二審不予處理。由於原告方沒有上訴,重慶五中院對一審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擔的60%責任份額不予減少,其獲賠金額不變。在此前提下,重慶五中院判決房屋所有權人王某甲對原告損失賠償30%,某燃氣公司賠償10%。同時,當事人沒有對損失的金額和計算方式提出上訴,重慶五中院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損失金額和計算方式確定賠償額,判決王某甲賠償王某父母259695元,賠償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氣公司賠償王某父母86565元,賠償戴某父母87565元。(文 繆新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