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不該以數量“論英雄”
來源:經濟日報  |  2020-12-28 10:07:03

  短期內,從助力疫情後企業恢復生産經營和保護市場主體的基本宗旨出發,對待退市公司數量,不應為了退市而退市。從長遠考慮,優先落實好集體訴訟制度,在此基礎上不斷健全完善退市制度,可能是目前更明智的辦法。

  12月22日,中國證監會表示,2021年要重點抓好“深化資本市場改革開放,持續加強基礎制度建設”等6方面工作,其中,健全退市機制尤為顯眼。這是在12月14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啟動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以及ST概念股板塊出現大幅回調之後,監管部門再度明確表態健全退市機制,引發市場關注。

  按理説,在全面註冊制推行在即的背景下,曾受到市場質疑的退市制度迎來“大修”是一件好事,可有觀點認為,這項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的退市制度還不夠嚴,尤其是財務造假退市的標準“太低、太松”。根據現行退市制度,上市公司虧損數年就可能退市。而按照退市新規,若當年的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看似就能不退市了。

  較之舊規則,新退市制度的確在退市標準、退市流程、優化風險警示指標等方面做出較大調整,部分交易類指標、市值類指標明顯比舊規則更嚴。比如,按照現行規則將被暫停上市的公司不暫停,而可能直接退市,是為了落實新《證券法》精神以及科創板、創業板改革思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差公司”的退市路徑將大幅縮短。

  12月14日至12月22日,剔除15家暫停上市公司,滬深兩市200余家風險警示公司中,有140多家出現下跌。其中,*ST公司123家,下跌87家。這説明,退市新規並非要放鬆標準、縱容造假,而是更加嚴格地執行制度,讓更多績差公司退市,對市場具有明顯的震懾作用。

  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僅有30年發展史的我國資本市場具有一定特殊性。從個人投資者佔比高、國企上市公司較多的實際情況出發,退市比例不應簡單比照國際規則。過去10年間,A股每年退市企業不超過20家,2020年非重組的退市企業為18家,總體退市比例較低。但退市比例是在過去新股發行審核制、核準制環境得出的數據,審核機構實際上對企業品質進行全面把關,存量企業的退市率與其他市場註冊制環境下的退市率沒有可比性。預計未來隨著註冊制的推廣和金融發展水準提高,A股退市比例也可能向成熟資本市場靠攏,但這不是一蹴而就的過程。

  站在投資者保護和資本市場長遠發展大局看,相對於證券集體訴訟而言,勒令涉嫌財務造假公司強制退市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方式。在這一類的退市過程中,無論是投資者、上市公司、大股東,還是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員工,幾乎沒有一個涉事方受益,實際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手段。

  按照結果倒推,若短期內退市企業激增,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情況可能更多,涉及證券投資賠償的糾紛可能更大,來自地方政府和職工等各方的壓力更大。因此,以退市成功與否、退市數量多少來衡量投資者保護工作的成績,目前看不合時宜,也不科學。即便是在註冊制改革下,短期內,從助力疫情後企業恢復生産經營和保護市場主體的基本宗旨出發,也不應盲目追求退市公司數量,為了退市而退市。

  從長遠考慮,我國資本市場暫時難以改變以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優先落實好集體訴訟制度,在此基礎上不斷健全完善退市制度,可能是目前更明智的辦法。這是因為,一方面,直接採用大規模企業退市的方式,一般帶有較大流動性風險,多數投資者根本無力承受相關風險和損失,而採用證券集體訴訟賠償的方式並不激進,對投資者、地方政府、職工等各方而言都相對穩妥。另一方面,根據新《證券法》相關規定,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不僅適用於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而且可適用於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各類證券侵權訴訟。在上市公司尚未退市、流動性相對充裕的情況下,中小投資者採用集體訴訟的方式維權和索賠,要比直接退市更容易獲得實際賠償。(周 琳)

責編: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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