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一個良性循環的資本市場和體現高品質發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體,需要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在註冊制下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既要求把好入口,為市場注入源頭活水,也離不開暢通出口,促進存量風險有序出清。
推進資本市場退市制度改革一直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提高上市公司品質。國務院去年10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的意見》明確提出,嚴格退市監管,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去年11月經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為落實中央的決議,2020年12月31日,在證監會的統籌指導下,滬深交易所正式發佈《股票上市規則》等退市規則,退市制度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退市制度改革大步邁進
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一個有活力的資本市場,不能只進不出。與成熟市場相比,過去我國資本市場年均退市率不高。一些已經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公司長期滯留資本市場,嚴重制約資源配置效率;一些嚴重違法違規的公司沒有及時出清,擾亂了市場秩序。退市案例不多,市場約束尚未發揮有效作用,退市渠道較為單一,迫切需要改革。
證監會按照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改革方案,指導滬深交易所修訂《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業務規則,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式、加強退市監管和風險警示。據介紹,在完善退市指標方面:一是增加交易類退市的市值指標;二是優化財務類退市標準,力求出清殼公司,新設“扣非為負+營收低於1億元”的組合指標;三是完善規範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細化具體指標;四是完善重大違法類的重大財務造假量化標準。在優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方面,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縮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等,加快退市節奏。
“按照中央深改委和國發14號文要求,深交所切實承擔退市實施主體責任,保持退市監管定力,在證監會指導下修訂發佈《股票上市規則》等退市相關規則,全面優化財務類、交易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退市標準;刪除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優化退市整理期安排,提高退市效率,對觸及退市標準的公司應退盡退。”深交所副總經理李鳴鍾表示。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上交所加強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對惡意規避退市的重點個案,加大專項現場檢查力度,並出具明確的檢查意見。將檢查工作做在前面,將監管態度亮在前面,及時明確市場預期,切實推動常態化退市工作,確保“退得下、退得穩”。
常態化退市機制加速形成
隨著退市制度改革的大步推進,“應退盡退”理念得到充分認可,資本市場常態化退市機制正加速形成。證監會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1月至7月,滬深兩市已有96家公司因新規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有24家公司退市,其中17家強制退市,6家重組退市,1家主動退市。
“退市制度是為了暢通市場的出口,讓好公司替代壞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提高了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能力,促進了市場的優勝劣汰。未來,空殼公司在A股市場中的出清速度也將加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説。
上交所數據顯示,在2020年報披露監管中,有41家公司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36家公司觸及其他風險警示指標。8家公司被強制退市。5家暫停上市公司均在披露2020年報後觸及終止上市條件,其中*ST秋林、*ST工新、*ST富控和*ST信威的2020年度凈利潤為負,年末凈資産為負值,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同時觸及三項終止上市條件;*ST鵬起2020年度凈利潤為負值,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同時觸及兩項終止上市條件。此外,*ST金鈺、*ST成城、*ST宜生3家公司因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於人民幣1元而觸及交易類強制退市。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説:“新制定的退市制度不僅有著上市公司總資産、凈資産、股票市值、營業收入、經營能力、公眾持股數量、持股量、持股市值、最小報價等數量標準,而且有著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眾多非數量標準。這讓空殼公司、皮包公司及僵屍企業失去操作空間。”
退市並非局限于空殼、僵屍企業的出清,還包括優化資源配置。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積極支持上市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戰略通過並購重組、破産重整等方式多元化退出。在2021年,粵華包B被冠豪高新吸收合併,由B股轉為A股,係誠通集團造紙板塊的重組整合,有利於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優化造紙産業佈局,解決B股歷史遺留問題,實現兩家公司的協同發展,加速打造國際化紙業集團。
退市配套制度加快完善
退市制度改革的推進離不開強化投資者保護等配套制度保障。在優化投資者保護機制方面,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要完善退市風險公司信息披露,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更有效信息和合理預期,加快推進先行賠付、責令回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落地實施,強化地方政府退市風險處置維穩屬地責任,強化退市相關的法治保障。
專家認為,退市制度能夠實現優勝劣汰,推動市場取得高品質發展,從根本上保護廣大投資者切身利益和長遠利益。不過,上市公司退市也不能一退了之,還需完善退市後相關配套制度,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退市過程中投資者權利的保護主要是其知情權和申訴權。在退市過程中,需要確保信息披露及時性和易於接受性,讓投資者明晰退市風險的切實存在。同時,允許受損的投資者通過代表人集體訴訟等可行方式合理合法主張自身權益。”田利輝説,“此外,完善轉板制度,為還有發展前景,但因績效、規模等問題退市的企業提供迴旋餘地。可鼓勵能夠重組整改的企業進入新三板市場或重新上市。”
盤和林認為,未來北交所實踐的分層市場可為退市制度提供制度性配套支持。分層的市場可以更好地篩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中經營不佳的企業退市,可以從流通市場降層到場外市場,讓投資者不會因退市立馬損失市值。
專家建議普通投資者摒棄投機思維,保持理性、遠離炒作,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投資者不要投機去買退市股,退市股一旦出現退市,很可能會出現虧損。”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説,“退市新規明確之後,要做好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不去炒績差股以及有退市風險的股票。”(記者 彭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