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武漢國博臨時倉庫,全國各地捐贈的醫療物資源源不斷運來(資料圖片)。(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柯皓 攝)
2月1日,“海瀾之家”向協和醫院捐贈羽絨服(資料圖片)。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柯皓 攝)
慈善事業,是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救助制度和兜底保障制度的有益補充,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
11月底,《湖北省慈善條例(草案)》首次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對公開募捐、個人求助等外界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了規範。
如何公開募捐? 涉及公共安全等公共事項需審批
條例草案首先明確,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需要登記為慈善組織的,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並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
通過募捐獲取資金,是慈善組織生存發展、服務社會的重要手段。
條例草案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或者以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管轄區域外進行的,需報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公共事項的,應按照規定向相關部門履行批准程式。
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十日前,慈善組織應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若遭遇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無法在募捐活動前備案的,應在開始後十日內補辦手續。
針對通過互聯網公開募捐的情況,條例草案明確,應當在民政部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佈公開募捐信息,可同時在本慈善組織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發佈。鼓勵慈善組織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創新公開募集活動的載體和形式。鼓勵社會公眾以電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形式開展捐贈。
條例草案還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但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公開募捐的全部收支由具有資格的慈善組織集中管理、統一核算。
募得款物如何使用? 三個月內公開相關信息
毫無疑問,慈善組織募集的財物,應當用於服務慈善事業。
如何確保這些財物用到地方,如何保證慈善組織的行政開支,如何吸引人才以提升慈善組織的專業能力和競爭力?這一系列問題,不僅關係到慈善組織的日常運營與長期發展,同時也是普通公眾關注的焦點。
為保證募捐活動的公開與透明,條例草案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募得款物、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用途、尚未使用的款物使用計劃等。公開募捐週期超過6個月的,至少每3個月公開一次募得款物和已使用款物的用途。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電子或紙質捐贈票據。而捐贈人捐資興建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等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約定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等事項。
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産,條例草案明確,應當按照捐贈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憑據標明的金額或公允價值,作為受贈資産入賬價值。公允價值的確定,需要評估的,可採用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
個人如何求助? 公開求助目的及求助金額上限
條例草案對近來較為常見的個人求助行為進行了規範引導。
條例草案明確,個人為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其他親屬的特殊困難需要,可以向慈善組織求助。慈善組織接受個人求助的,應當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條例草案規定,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社會發佈求助信息的,信息發佈平臺應當對其真實性進行核實,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不得代為接受捐贈。
求助人應當公開求助目的,合理確定求助金額上限。受助金額超過求助金額的,或者因求助目的實現、消失有未支出的受助資金,應當退還捐贈人或者轉贈給慈善組織。
除以上內容外,條例草案還對慈善信託、慈善文化建設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強化政府部門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地方政府文明創建活動考評體系、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鼓勵公共服務等機構對良好慈善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等。(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