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運用“第一種形態”落實主體責任辦法亮點解讀
來源:湖北日報  |  2020-12-28 10:00:06

  原標題:黨組織“咬耳扯袖”有了“工作指南”——湖北運用“第一種形態”落實主體責任辦法亮點解讀

  全面從嚴治黨,創造了許多極富中國特色的新經驗,簡單易行,務實管用。其中,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的“第一種形態”,就是要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是使管黨治黨真正從“寬鬆軟”走向“嚴緊硬”的一個良策。

  “第一種形態”誰來用?如何用?全省廣大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十分關心。《湖北省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落實主體責任辦法》對此作出了規範。該《辦法》系統全面,操作性強,亮點紛呈。

  運用“第一種形態”,黨委(黨組)要負起主體責任

  《辦法》規定,運用“第一種形態”不僅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主責,更多的是體現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也要在職責範圍內履行“一崗雙責”,用好“第一種形態”。紀委履行黨內監督專責和協助同級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職責,在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中充分運用好“第一種形態”。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運用“第一種形態”開展工作。黨的工作機關在職責範圍內用足用好“第一種形態”。

  黨委(黨組)內設的辦公室(廳)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機關黨委(紀委),為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的具體承辦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全省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的基層組織運用“第一種形態”落實主體責任參照執行,確保責任全覆蓋。

  黨員幹部出現十三種情形,必須“咬耳扯袖”

  《辦法》將“第一種形態”的適用情形細化為13類。

  ▲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政治站位不高,效果不明顯的;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到位、管黨治黨問題較多、黨員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較多的;

  ▲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夠到位的;

  ▲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選人用人、黨委常委會(黨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等方面不夠嚴格,以及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談心談話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夠規範的;

  ▲日常教育管理監督不夠嚴格,分管範圍內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但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湖北省實施辦法方面,意識有所鬆懈,作風不夠嚴實,工作中存在搞形式、走過場傾向的;

  ▲聯繫群眾不夠密切,服務群眾不夠深入,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沒有及時到位的;

  ▲對巡視巡察反饋問題整改不到位的;

  ▲執行黨內法規不夠嚴格,在履行領導、統籌、牽頭、配合、監督等執規責任上不力的;

  ▲在秉公用權、廉潔用權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或者幹部群眾有所反映,但因客觀因素而無法查證的;

  ▲對自身要求不夠高,或者家風管理不夠嚴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邊工作人員等存在苗頭性問題,幹部群眾有所反映的;

  ▲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或者領導幹部在述責述廉等民主測評中,滿意度較低的;

  ▲其他應當運用“第一種形態”予以處置的情形。

  運用“第一種形態”,有8種處理方式

  運用“第一種形態”,採取8種處理方式:提醒談話或者警示談話;批評教育、約談;糾正或者責令停止錯誤行為;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召開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批評幫助;通報;誡勉。

  “第一種形態”運用的“盲區”被填補

  根據《辦法》規定,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實行分級負責制,上級對下級運用“第一種形態”。但《辦法》充分考慮到國資、衛生、教育等系統、行業的工作特殊性,提出不僅按黨組織關係,也按日常工作管理關係來分級負責,從而消除了“第一種形態”運用的“空白點”和“盲區”。

  如湖北省市、縣兩級存在一些高級中學黨委書記、校長與教育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行政級別相同的情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教育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無法對相關黨委書記、校長開展“紅臉出汗”。《辦法》出臺後,按日常工作管理關係來運用“第一種形態”,教育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對這些與自己同級別的幹部開展“紅臉出汗”了,更加有利於主體責任落實。

  同理,湖北省國資、衛生等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按日常工作管理關係對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開展“紅臉出汗”。

  《辦法》出臺後,市、縣黨委書記也可按照黨組織關係對各垂直單位的負責人開展“紅臉出汗”。

  運用“第一種形態”情況要納入黨委(黨組)書記述責述廉報告內容

  《辦法》進一步明確保障措施,確保“第一種形態”用足用好。

  《辦法》規定,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的具體承辦部門,須每季度統計匯總工作情況,並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聯繫監督的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既便於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情況,又體現了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

  《辦法》明確,將黨委(黨組)運用“第一種形態”情況納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報告、納入黨委(黨組)書記述責述廉報告內容,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考核的重點內容,以及分析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狀況的重要參考。

  《辦法》要求,黨委(黨組)要加強對下一級黨組織運用“第一種形態”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認識不到位、運用不主動不經常的,要及時糾正;對應當發現問題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問題處理不及時、處置不恰當的,要依規依紀追究責任。(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楊宏斌 通訊員 胡娟 毛海棟)

編輯:蘇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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