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觸犯法律了,我一定汲取教訓,再也不濫砍濫伐林木了。”6月14日,收到判決書,被告人余某心有餘悸地懺悔。
原來,在2021年,蘄春縣某村山林承包人王某與余某約定,將山上的樹以15元每棵的價格出售給余某。余某在未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到山上砍伐杉樹,並以30元每棵的價格對外出售。經查,余某採伐的杉樹共計556棵,林木蓄積48.5222立方米。
該院第四檢察部接到案件線索後,立即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經審查認為,余某此次在未取得採伐林木許可證的情況下採伐林木,導致生態環境和林業資源遭到破壞,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濫伐林木造成的森林資源生態損失賠償、訴訟支出評估費用並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2022年6月8日,蘄春縣檢察院對余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依法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該縣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
6月10日,縣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余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五千元,沒收其違法所得16680元。余某賠償第三人代為生態修復的費用7200元,支付本案專家評估費用4000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據了解,本案是蘄春縣檢察院自建立“林長+檢察長”制度以來,辦理的首例適用《民法典》的林業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該院貫徹落實“林長+檢察長”聯席會議精神,完善落實“專業化監督+恢復性司法+社會化治理”辦案模式的積極探索。
目前,蘄春縣檢察院正以“下基層察民情解民憂暖民心”實踐活動為契機,堅決履行好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向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亮劍,以檢察之名守護蘄春綠水青山,還人民群眾“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美麗家園。(文 高欣 陳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