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荊門:出臺優化營商環境53條舉措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2023-04-04 16:08:11

  近日,湖北省荊門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荊門市以控製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從進一步為市場主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物流成本、稅費成本等8大方面制定53條具體舉措,要求各地、各部門圍繞企業紓困解難,以控製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全力助推該市産業轉型升級示範區建設。

  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該市推行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制定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對市場主體涉及的場所、設備、人員、資金、管理制度等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用承諾書替代符合相關審批條件的材料;在重點領域推行“首席服務員”制度,在企業開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不動産登記等辦事領域,遴選一批業務骨幹擔任聯辦窗口“首席服務員”,實現跨部門、多事項“一人受理、全程服務”;實行市場主體歇業制度,指導經營困難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登記;推動不動産登記“票稅(費)分離”“證繳分離”、可視化查詢等改革,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業主,可在沒有取得購房發票的情況下,依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等資料申請辦理産權證書相關手續;完善企業信用修複製度,對符合條件的失信企業“能修盡修”“應修必修”。

  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該市全面落實物流減免政策,對整車合法裝載運輸全國統一《鮮活農産品品種目錄》內産品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等;拓展單一窗口平臺“通關+物流”“外貿+金融”功能,支持鼓勵銀行通過“單一窗口”平臺,通過線上方式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數字化外匯服務;推行高新技術貨物口岸查驗模式,減少口岸事中乾預,降低貨物質損風險,提升通關時效。

  進一步降低稅費成本

  繼續落實好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該市實施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由3%減按1%的優惠政策,對全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全面清理不規範、不合理、可收可不收、收取比例過高的涉企保證金事項,實現涉企保證金事項和金額“應減必減”“可減必減”。

  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

  該市推動金融系統減費讓利制度,鼓勵銀行為個體工商戶在同一銀行開立的首個(或指定一個)單位結算賬戶開戶手續費實行不低於5折優惠,免收單位結算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對一定金額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實行收費優惠,取消支票工本費、挂失費,取消本票和銀行匯票手續費、工本費、挂失費;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對民營企業債券融資交易費用能免盡免,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公開收費目錄及標準,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不合理費用等。

  進一步降低用能成本

  該市落實用水用氣報裝“零收費”,降低中心城區污水處理成本,降低電力市場交易門檻,逐步將全市園區小微企業低壓“零費用”接入容量提升至240千瓦;實行水電氣網聯動接入,嚴格控制新增轉供電主體,深入推進“轉改直”項目建設,2023年底前完成園區和工商業轉供電清零,2025年基本完成城鎮住宅轉供電改造任務;降低市場主體用熱成本,落實用熱報裝“零收費”。

  進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該市強化創業政策扶持,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等十類城鄉勞動者,在市內自主創業且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最高額度不超過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免除反擔保要求;對合夥創業人員,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按照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提高貸款額度,總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佔現有職工比例達到15%的(職工超過100人的佔比達到8%的),可申請最高額度不超過5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返鄉創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符合相應條件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進一步優化法治環境

  該市全面推行柔性執法,依法實施包容審慎監管,落實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清單制度;深入開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嚴肅查辦違規違法案件;持續開展涉市場主體案件“少捕慎訴慎押”專項監督,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常態化開展涉企“清欠”行動,科學制定還款計劃,統一公開逾期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信息,對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督促按時償還,確保無分歧欠款償還率達到100%,全力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進一步改進作風強化服務保障

  該市暢通企業訴求渠道,充分發揮12345投訴平臺作用,對收到的涉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信訪舉報案件優先受理、限時辦結、掛牌督辦;持續推進監督檢查,持續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將評價結果納入各地政治生態分析研判重要內容;強化營商環境執紀監督,對損害營商環境等違法違紀問題,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文 汪兵洋)

編輯: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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