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荊門市掇刀區法院相繼出臺了《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案件中訴訟費、執行費收取的實施意見》和《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關於涉民生案件緩交、免交訴訟費實施辦法》,旨在幫助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解決難題、渡過難關、恢複元氣、增強活力。
長期以來,執行案件中當被執行的財産不足額的情況時,法院優先收取訴訟費、執行費,使得申請執行人的利益不能得到足額滿足。為解決對申請人事實上的不公平,同時推進案件執行,規範執行權力運行,掇刀區法院在該實施意見中明確:自行和解執行或撤回執行申請的,不收取訴訟費、執行費;和解執行長期履行的,訴訟費、執行費最後履行;對以以物抵債方式結算的,訴訟費、執行費的收取,按照以物抵債的財産價值來計算,當財産價值大於或等於案件執行標的及訴訟費、執行費之和的,由申請執行人代被執行人足額繳納案件訴訟費、執行費,當財産價值小于案件執行標的及訴訟費、執行費之和的,優先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對訴訟費、執行費繼續執行。上述意見極大減輕了申請執行人的實際負擔,特別是一些涉企的大標的案件,更是讓企業能“輕裝上陣”。
救濟型涉民生案件的主體往往是弱勢群體,經濟條件不佳,在權利受到侵害未得到救濟時,還需要籌措資金預繳訴訟費,打贏了官司再退訴訟費,符合救助條件的還需要相關單位出具證明,程式較繁瑣,增加了弱勢群體負擔。為此,掇刀區法院出臺實施辦法,擴大了緩、免交訴訟費的對象,將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勞務合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涉民生糾紛案件的原告納入緩交、免交訴訟費對象。有些情形僅需要提交緩免交申請,無需提供困難證明即可立案,簡化了緩免交手續。
法院規費必須依法依規收取,但先收取後收取、如何收取、向誰收取,對當事人産生的影響是不同的。掇刀區法院以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務民生為核心,聚焦市場主體及人民群眾的關切,精準破解堵點難點問題,減輕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負擔,把司法服務再延伸“一公里”, 讓利於民,降本增效,為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穩定宏觀經濟大盤提供有力支撐。 (文 胡格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