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郭新明:深化綠色金融改革 助力綠色低碳發展
來源:中國江蘇網  |  2021-03-03 14:48:13

  在當前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下,綠色金融是我國繼續深化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下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推動力量。至於如何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助力綠色低碳發展,“兩會”前夕,記者專門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郭新明。

  郭新明告訴記者,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是深入踐行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體系快速發展,綠色金融政策和制度不斷完善,綠色金融市場發展迅速,區域綠色金融改革成效顯著,我國已成為全球綠色金融的重要倡導者和引領者。服務好碳達峰、碳中和的戰略部署,支持生態文明建設,既是金融業自身擔負的重要使命,也為金融業帶來發展機遇。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可以更好地發揮金融的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市場定價功能,為應對氣候變化、治理環境污染、資源節約高效利用提供有力資金支持和綜合性金融服務,在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郭新明坦言,立足新發展階段、對照新發展目標,我國綠色金融體系建設還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領域。

  其一,貨幣政策與審慎管理在支持綠色低碳發展方面仍大有可為。2016年以來,我國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綠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綠色金融産品創新體系、綠色激勵約束機制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明顯進展。為了實現“3060目標”,各部門紛紛加大對綠色金融發展的支持力度。2020年7月,總規模達885億元的國家綠色發展基金設立。10月,生態環境部等5部門出臺《關於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提出完善金融監管政策,推動金融市場發展,支持和激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氣候友好型的綠色金融産品等措施。目前,人民銀行正在著手修訂《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將傳統化石能源的生産、消費類項目移出支持範圍,增加氣候友好型項目。同時,貨幣政策工具和審慎管理框架在強化對低碳投融資的引導和激勵方面仍有較大的政策空間,需結合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做好政策的規劃與設計,提升綠色金融市場的內在吸引力,引導金融資源向綠色低碳發展領域傾斜,增強金融體系管理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能力。

  其二,地方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深度和廣度有待拓展。2017年,我國啟動“自下而上”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基層實踐,六省(自治區)九地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開展了各具特色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實踐,通過生態資源有效轉化、科技賦能有力支撐、央地政策協同發力,實現了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發展,部分試驗區的改革經驗已局部推廣。從全國範圍來看,北京、深圳、江蘇宜興等非試點地區分別在綠色資産交易、地方金融立法、制定電線電纜行業和環保裝備製造業行業綠色標準等方面也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實踐。各地開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熱情很高,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增量擴面亟待進一步提速。與此同時,試驗區建設應聚焦碳達峰、碳中和等重要戰略部署,動態調整、補充豐富改革任務,進一步提升試驗區經驗向全國複製推廣的速度與質效。

  其三,碳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碳排放權交易是公認用市場機制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政策工具。政府部門對碳排放配額進行總量控制,使納入市場的控排企業受到碳排放限額的約束,再引入交易機制,通過交易碳排放限額來達到資源分配最優,並對節能減排起到市場激勵的作用。早在2011年,國家發改委確定了北京、天津、上海等七個碳交易試點省市,于2013年起陸續啟動碳排放交易;2017年12月宣佈啟動全國碳市場建設,初期僅納入電力行業,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場。但在實踐中,全國碳市場建設的推進不如預期,近年工作主要集中于探索碳市場的相關原則,如測算行業排放基準值,收集核查企業歷史排放數據等,碳核算方法不完善、碳排放交易政策框架不健全、碳市場國際地位較低、市場機製作用發揮不充分等痛點難點問題亟待提出有效解決方案。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內碳市場金融化程度總體偏低,雖有金融機構陸續開發了跨境碳資産回購、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碳債券、碳基金等産品,但多為示範性質,在首單交易後較難進一步推廣;且流動性較弱、專業化投資者群體不發達、缺乏長期資金支持、區域發展不均衡等現象突出,控排企業的碳資産管理需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

  其四,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框架亟待完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是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從國際實踐來看,2015年12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成立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提出的信息披露建議成為廣獲認可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框架,得到全球50多個國家、一千多名機構支持者的積極響應。我國部分金融機構正參照TCFD建議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工作試點,制定了工作方案、發佈了行動計劃,信息披露標準制定工作進展順利。但整體來看,我國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框架的構建仍處於探索階段,披露主體主要集中于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的行業和領域,覆蓋範圍較為有限;披露內容多是環境政策、方針、理念等方面的定性描述,難以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尤其是尚未對大部分企業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跡信息提出強制性要求;披露標準並不統一,企業和行業間環境信息披露形式、內容、頻率、流程等方面的可比性不高;有關信息披露成本分擔機制的實踐十分有限,且法律規定大多是針對企業在污染形成後的事後懲戒和處罰,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基於以上原因,郭新明提出五方面建議。首先是以服務綠色低碳發展為宗旨,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一是以碳中和為約束,修訂綠色金融界定標準,包括綠色項目的界定、綠色債券的評估認證標準等。二是創設碳減排支持工具,如支持綠色低碳項目的再貸款項目等。採取市場化和可持續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碳減排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將符合碳減排要求的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納入支持範圍。三是將符合條件的綠色資産納入商業銀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範圍,表現較好、持有高品質綠色資産的銀行可以向央行借取較低成本的資金。四是逐步將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氣候和環境風險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等工具和方法,開展氣候和環境風險評估,不斷提升防範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能力。

  其次是以點帶面,全面深化綠色金融改革。一是深化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結合“3060目標”進一步充實和豐富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的改革創新任務,例如構建氣候轉型風險的防範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支持低碳轉型的産品和服務等。加強各地綠色金融改革經驗的交流,在全國範圍內加快推廣試驗區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二是推動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增量擴面。加大激勵力度,適時增加全國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數量,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等參與綠色金融改革、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積極性。三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率先出臺地方性綠色金融法規,促進金融支持綠色轉型和低碳發展。鼓勵有條件、有意願的地區率先提出碳中和目標。

  再次是創新綠色金融産品和服務,構建多層次綠色金融市場體系。一是擴大綠色債券發行量,積極支持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鼓勵機構投資者提高綠色債券認購佔比。二是探索推進綠色證券化産品、綠色資管産品等發展,支持證券基金及相關投資行業開發綠色投資産品,更好地履行ESG責任。三是發展氣候變化相關綠色保險産品,通過保險産品定價促進氣候風險內部化;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完善氣候變化相關重大風險的巨災保障體系。四是研究推動境內符合條件的綠色金融資産跨境交易,創新“一帶一路”綠色證券化産品;鼓勵境外機構發行綠色熊貓債,投資境內綠色債券,在交易賬戶的設立、交易、登記、清算和資金匯兌等環節為境外投資者配置境內綠色金融資産提供便利化服務。五是鼓勵可持續投資理念,吸引更多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産品,不斷壯大綠色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

  第四是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大力推進碳市場建設。一是開展碳核算。建立健全碳核算方法和數據庫,構建全國性碳核算體系,提高碳核算的準確性、權威性和透明度。二是建立健全碳市場交易機制和交易規則,不斷完善碳資産會計確認和計量,推進建立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MRV)體系。三是合理控制碳排放權配額發放總量,確保碳市場流動性。優化碳市場定價模式,科學分配初始碳排放權配額,積極爭取國際碳市場價格主導權。四是在風險可控的原則下,研究開發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推動碳金融産品體系的層次性發展,先積極推廣落地碳配額質押信貸業務,再嘗試在碳交易項目實施中提供碳信用、碳風險管理等金融服務;不斷豐富碳金融衍生品,先試點碳遠期、碳掉期等場外産品,再逐步推動碳期貨、碳期權等場內産品發展。逐步擴大交易主體範圍,支持金融機構有序參與碳市場交易,適時增加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五是完善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框架,建立強制性、市場化、法制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對照“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修改完善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包括披露主體、披露內容、監督管理等一系列信息披露要求。二是在完善碳核算的基礎上,強化碳排放、碳足跡等信息披露,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供保障。三是推動氣候和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主體的氣候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強化金融機構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要求,披露金融機構高碳資産敞口。四是推動全國環境信息統一披露平臺和環境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覆蓋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和企業環境相關信息數據,實現共享、管理、考核等線上服務。五是優化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激勵約束機制,視披露品質引入追責處罰或財稅獎勵等措施,並探索構建氣候和環境信息披露成本分擔機制。

編輯: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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