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拆遷工地並非“藏寶之地”,覬覦此處文物並倒賣牟利,終將觸犯法律。近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倒賣文物案件,顧某等八名古玩愛好者因在拆遷工地挖掘並倒賣文物,均被認定構成倒賣文物罪,法院綜合情節對八人依法適用緩刑並判處罰金。
經查,顧某、宋某等八人均為古玩愛好者,得知拆遷工地可能挖出老物件後,幾人一拍即合商議“尋寶”牟利。由宋某承包拆遷工地,其餘人租賃挖機,攜帶鏟子、金屬探測儀等工具前往工地挖掘,約定若挖出“寶物”,轉賣後平分獲利。
通過上述方式,八人從拆遷工地挖出清代皇帝通寶銅錢、墨西哥鷹洋銀元等文物,隨後將文物高價轉賣,共計非法獲利十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顧某等八人以牟利為目的,共同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且係共同犯罪。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陳某、蔣某、劉某具有自首情節,顧某、宋某等五人具有坦白情節,宋某、韓某、杜某還具有立功情節,且八人均已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綜合考量八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因素,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文物是國家和民族歷史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屬於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保護文化遺産就是守護民族的歷史記憶。此次判決不僅是對文物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更是對歷史文明的敬畏與守護。法官提醒,任何倒賣文物、侵害文化遺産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切勿因一時貪念觸碰法律紅線。(文 孫睿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