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超生二胎罰款不高於戶籍地三倍人均收入

京華時報2014-11-21 12:58:47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公開徵求意見。《條例》較2002年施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有多方改變,其中首次明確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徵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

  1

  統一徵收標準

  計徵設最高三倍上限

  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準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著地方可自行制定標準。

  而新《條例》擬明確規定,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意味著,社會撫養費徵收最高標準被限定在不高於年人均收入的3倍。

  2

  統一執法區域

  按戶籍地收入標準執行

  2002年《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如果發生現居住地則由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標準徵收。如發生在戶籍所在地,則由戶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標準徵收。如都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的地方,按當地標準徵收。

  而新《條例》則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這意味著,流動人無論生育行為發生在哪,均按戶籍所在地標準徵收,現居住地只是配合徵收工作。

  3

  撤銷鄉鎮罰權

  僅縣級政府可做處罰

  在2002年《辦法》中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條例》規範了徵收主體,限制了委託徵收權限。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徵收機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這意味著,鄉鎮或街道一級不再承擔徵收權利,而只負責調查取證工作。

  4

  徵收範圍縮小

  不合程式但不違法不罰

  《條例》明確指出,社會撫養費徵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條例》還明確界定了徵收對象,縮小了徵收範圍。明確規定徵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特別是明確提出,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徵收程式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行為無效。

  《條例》首次提出,社會撫養費徵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社會撫養費徵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強調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徵收數額。

  5

  增加調查環節

  當事人申辯禁加重罰

  在2002年《辦法》中,並未就超生行為進行調查的規定。

  而新《條例》則在此方面增加了數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徵收機關發現公民有依法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第十四條規定,徵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製作筆錄。

  調查終結,徵收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徵收、補充調查、撤銷案件等不同的處理方式。

  此外,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徵收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社會撫養費徵收額度。

  6

  明確“亂收費”

  下徵費指標屬“亂收費”

  在2002年《辦法》中,對於“亂收費”的標注僅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而在新《條例》中,則明確6種亂收費行為,分別是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的;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和任務的;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的;向徵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的;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上述行為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算賬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按照《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第5條則規定,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會撫養費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但並未規定是否對當事人雙方分別計徵。

  按照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計算,在北京超生的城鎮居民,罰款最低為12萬餘元,最高40余萬元。而按照新的《條例》,雙方分別計徵不高於3倍,既1至3倍的社會撫養費計算,在北京超生按新標準,當事人雙方總計社會撫養費約在8萬元至24萬元之間。

  此外,對北京還規定,非本市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按照本市居民的徵收標準執行。這意味著,對於非本地戶籍流動人口,也按北京標準執行。而新《條例》則擬規定,執行標準一律按照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標準執行。(記者張然)

[編輯:杜軍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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