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農民戴了14年“貪污”帽子 要求國家賠償
當事人黃家田
一位普通農民,因經手幫村民代領土地補償款,竟被當地檢察機關認定為貪污並被刑拘。今年,戴了十幾年“貪污”帽子的安徽旌德居民黃家田拿到了旌德檢察院出具的撤銷不起訴決定書,並拿回被檢察機關收繳的1萬元現金。雖然被平反了,但是60多歲的黃家田認為,當初辦案人員應該被追責,自己還應該得到國家賠償。
【反映】代發補償款後被認定“貪污”
今年60多歲的黃家田是旌德縣旌陽鎮瑞市村村民,曾擔任過生産隊小隊長。1991年1月31日,黃家田等幾十戶被徵地村民陸續領到了補償款。雖然此時黃家田不再擔任村民組小組長,但出於對其信任,村裏還是委託他代為發放補償款。
1995年1月16日,旌德縣檢察院認定黃家田貪污了其中的1407.5元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將其刑事拘留7天。期間,檢察院從其家裏搜走了9540.41元。同年4月10日,旌德縣檢察院以黃家田涉嫌犯貪污罪,決定對其不起訴。雖沒被起訴,但黃家田戴著“貪污”的帽子在村裏再也抬不起頭。
【調查】檢察院調查後認定證據不足
黃家田到底有沒有貪污土地補償款?黃家田告訴記者,“我經手的8.6萬元款項全部從信用社匯給村民,這可以到信用社查的。 ”
在旌德縣信用聯社旌陽鎮信用社(即現在的農村商業銀行),黃家田查到了當年他經手通過銀行給村民的8.6萬元匯款記錄。當年在旌陽鎮瑞市村任會計的陳木蘭也證實,村民的補償款是通過信用社發放的。
經過黃家田的多次申訴,2010年,旌德縣檢察院復查後認為,原案認定黃家田在具體經手分配土地補償款和安置費過程中,非法佔有土地補償款和安置費1407.5元,認定黃家田貪污的證據不足,鋻於此撤銷不起訴決定書。
【當事人】要求追究辦案人員責任
戴了十幾年的“貪污”帽子終於被摘掉。前不久,黃家田也拿回了當時被檢察機關收繳的1萬餘元。不過,在黃家田心中還有一道坎過不去,就是當年辦案人員錢某等人並未被追責,自己被刑拘和戴了十幾年“貪污”帽子應該獲得國家賠償。
旌德縣檢察院現任檢察長尚昌虎告訴記者,經過復查,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黃家田才被撤銷了涉嫌貪污的罪名,但因為當時的辦案人員錢某已經離職下海多年,當時的檢察院領導也已退休,就算辦案人員構成瀆職罪,因為過了十幾年,早已過了追訴時效。對於黃家田要求國家賠償問題則沒有根據,檢察機關見黃家田生活困難,為其申請了2萬元困難補助。通訊員弋戈
-律師説法
普通村民不具有貪污主體資格
對於黃家田的遭遇,安徽廬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亞感到匪夷所思。張亞表示,貪污罪主要是職務行為,根據司法解釋,村民委員會成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他認為,雖然黃家田曾任村民小組長,但案發時並非村幹部,只是普通村民,因此不能認定為貪污,就算有侵佔行為也是村民之間的經濟糾紛。
對於追究辦案人員責任的時效問題,張亞認為,刑事罪名確實有追訴時效的説法,但本案從案發開始算追訴時效顯然不妥,應從檢察院出具撤銷罪名的決定書開始算,目前仍在追訴期限內。
對於黃家田希望申請國家賠償問題,張亞認為,當事人被錯誤刑事拘留7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被收繳的現金,也應該返還利息等損失。另外,按照案件的情節、性質嚴重程度,當事人還可以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