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居住證持有人或將享與戶籍人口同等多項權利

國際在線2014-12-04 10:57:41

  國際在線消息: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權利及便利,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

  為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報送的《居住證管理辦法(送審稿)》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廣泛徵求了中央有關單位、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會同公安部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品質,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的功能定位、申領條件及範圍。

  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精神,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同時,結合各地實際,為了確保居住證辦法的各項制度落實到位,徵求意見稿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範圍,並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三是規定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依託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産、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提供便利。

  關於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在認真總結東、中、西部各地居住證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反復徵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在不影響其他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並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及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二是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便利。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等便利。

  三是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權利及便利。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

  四是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及標準。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相應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五是建立了居住證持有人登記為常住戶口的通道。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各類城市制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換領、補領等各項程式性規定,並對騙領、出租、出借居住證等違法行為及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輯:張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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