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一拆遷戶刺死2名拆遷人員一審獲刑8年

京華時報2015-05-09 10:57:08

蘇州一拆遷戶刺死2名拆遷人員一審獲刑8年

范木根和他家的房子(資料圖片)。

蘇州一拆遷戶刺死2名拆遷人員一審獲刑8年

  昨天,江蘇省蘇州市范木根案在蘇州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范木根刺死兩名拆遷人員的行為屬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賠償被害人柳某、胡某近親屬的經濟損失。范木根自稱無罪,當庭表示要上訴。

  □案情

  拆遷人員尋釁滋事釀血案

  范木根案發生在2013年12月3日,蘇州市虎丘區通安鎮嚴山村。村民范木根持刀刺向拆遷公司的兩名人員,致後者死亡。案發後,蘇州警方介入調查。

  據警方通報,當天10時許,某拆遷安置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陸某、卞某等5人至瀟湘路西側、呂梁山路南側范木根家,欲商談房屋拆遷事宜。范木根及妻子顧某拒絕與他們商談,雙方隔門窗進行爭吵。卞某電話聯繫公司負責人柳某。同時,范木根也電話聯繫其兒子范某要求帶人將其接走。范某遂帶親屬8人趕至現場。范木根一方欲離開時,遭到卞某等人的阻撓、攔截,雙方在路邊發生爭執、拉扯。

  警方接警後趕到現場,4名處警人員將雙方隔開,經勸説,雙方同意到派出所處理。此時,拆遷公司負責人柳某帶胡某、吳某身藏伸縮棍趕至現場,雙方發生扭打。其間,柳某等使用伸縮棍對范木根及其妻子顧某、兒子范某等實施毆打。同時,范木根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又追上柳某連刺兩刀。胡某被送至醫院時已經死亡,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次日,范木根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一方除死者柳某、胡某外的6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判決

  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范木根案被起訴至蘇州中院後,法院先後於今年2月4日、5日和4月14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范木根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兩名辯護律師均為其做無罪辯護,范木根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在法庭上成為焦點。昨天,蘇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2013年12月3日10時許,陸某等人受柳某指派至范木根的待拆遷房屋處,糾纏范木根商談動遷事宜。在范木根夫婦想要離開現場時,遭到陸某和隨後趕到的柳某、胡某、吳某等人的拉扯阻攔,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木根一記耳光後,范木根拔出藏于腰間的尖刀,陸某、胡某、吳某則拿出事先準備的金屬伸縮棍追打范木根,范木根退讓間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隨後柳某持手提包擊打范木根頭部,落地時不慎滑落路邊水塘,范木根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致胡某、柳某死亡。

  在衝突中,范木根妻子顧某右手手臂骨折,范木根頭部及其子范某左眼外側均被打致輕微傷。

  法院認為,柳某等人在動員拆遷過程中,採用騷擾、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侵犯了范木根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范木根在與家人遭受柳某一方多人持金屬伸縮棍毆打、面對具有現實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時,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但柳某一方的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范木根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屬防衛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范木根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同時判決被告人范木根賠償被害人柳某、胡某近親屬的經濟損失。

  □反應

  雙方對判決都不滿意

  昨天,范木根在法庭上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表示要上訴。范木根的長子范永海旁聽了宣判,對判決結果亦不滿意。范永海介紹,其母親在2013年的衝突中右臂骨折,目前還沒有完全恢復,內固定鋼板尚未取出。

  范木根的辯護人、北京律師王宇昨天也來到蘇州中院,但未能獲准進入法庭。王宇稱,她和另一名辯護律師只參加了第一次庭審,該次內容僅有法庭詢問,第二次庭審的內容是質證和辯論環節,兩名律師都到了法院,但未獲准進入法庭,只有范木根為自己辯護。

  王宇稱,在第一次開庭時,兩名辯護律師要求對警方出警的視頻做鑒定,法院堅持不同意,兩人不服,後被法院剝奪辯護資格。王宇認為法院此舉違法。

  王宇認為,范木根屬於正當防衛,應當改判無罪。

  而被害人之一的家屬所聘律師則透露,被害人家屬認為判得太輕,可能會要求檢察院提出抗訴。

  >>連結

  涉案6名拆遷人員同日被判

  京華時報記者獲悉,參與2013年12月3日衝突的陸某等其他6名拆遷人員被另案處理,同在昨天宣判。虎丘區法院以該6人犯尋釁滋事罪作出一審判決,陸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他5人,兩人獲刑1年10個月,一人獲刑1年8個月,兩人獲刑1年6個月。

  京華時報記者 李顯峰

[編輯:顏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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