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經濟實力提出量化標準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全國繼續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和《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繼續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意見》的總體部署,進一步加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印發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包括“準確把握形勢、任務,堅定不移地在法治軌道上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關於刑事責任和刑罰適用”、“關於審判程式和證據審查”、“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相關問題”等五部分內容。
《紀要》的第一部分內容,從“毫不動搖地貫徹依法嚴懲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係”、“依法加大懲處‘保護傘’的力度”、“嚴格依照法律履行審判職能”等方面對人民法院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不僅指明瞭不斷強化打黑除惡工作的重要意義,還重點強調了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和嚴格依法辦案的重要性,並對“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精神實質作了更加全面的解讀。
《紀要》的其他四個部分,分別對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法律適用和審判程式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主要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中若干構成要素的認定、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時間起點的審查判斷、骨幹成員的認定、不同類型組織成員所具有的有關量刑情節的運用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分案審理、法庭舉證、質證、涉案財産追繳、沒收範圍等問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紀要》在繼承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有關精神的基礎上,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人數、經濟實力規模等問題提出一般掌握的量化標準,並對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的具體情形予以進一步細化,將會有助於解決因法律規定相對原則而導致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