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5名罪犯9日伏法

新華網2015-02-09 14:03:28

  記者從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今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的罪犯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執行死刑。

  1993年以來,被告人劉漢、劉維夥同他人以合法成立的四川漢龍集團等公司、企業為依託,組織、領導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結構穩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劉漢、劉維繫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唐先兵等9人係骨幹分子,被告人張東華、田先偉等21人係一般成員。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其非法權威,維護其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窩藏等數十起犯罪活動以及隨意毆打他人、聚眾賭博、串通拍賣等11起違法行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傷等極其嚴重的危害後果。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和縱容,稱霸一方,在四川省廣漢市、綿陽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響,並對廣漢市的賭博遊戲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是黨的十八大後依法查處的性質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2014年2月20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對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提起公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同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同年5月23日公開開庭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對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等5名被告人判處死刑。宣判後,劉漢、劉維等被告人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同年8月7日公開開庭宣判,維持對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等5名被告人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了復核。死刑復核期間,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劉漢、劉維等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劉漢、劉維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故意殺人5起、故意傷害1起、非法拘禁1起,共致8人死亡、2人輕傷、1人輕微傷,還實施了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窩藏等行為。在故意殺害王永成的共同犯罪中,劉漢提出殺人犯意,事後藏匿、資助組織成員,起組織、指揮作用;劉維提供作案所用槍支。在故意殺害陳富偉等三人的共同犯罪中,劉維直接授意、指使組織成員實施殺人行為,起組織、指揮作用;劉漢事後窩藏劉維。在故意殺害周政的共同犯罪中,劉維直接授意、指使組織成員實施殺人行為,提供作案槍支,事後為作案人員提供藏匿處所。故意殺害熊偉的共同犯罪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唐先兵為維護組織利益而實施,該起犯罪係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在故意殺害史俊泉的共同犯罪中,劉漢直接授意、指使組織成員具體實施,劉維提供作案工具,後劉漢、劉維自動放棄犯罪,係犯罪中止。在故意傷害尚東泉、黃偉的共同犯罪中,劉漢、劉維對組織成員為維護組織利益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事後認可,窩藏並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或減輕罪責。上述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均係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劉漢、劉維繫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劉漢、劉維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開設賭場行為,均係情節嚴重。

  除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外,劉漢作為漢龍集團的實際控制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應對漢龍集團實施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犯罪承擔罪責,劉漢所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情節特別嚴重;劉維還授意、指使他人故意傷害致1人死亡。

  被告人唐先兵積極參加被告人劉漢、劉維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下,實施故意殺人3起,致2人死亡,實施故意傷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輕傷,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被告人張東華參加劉漢、劉維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故意殺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輕傷、1人輕微傷。張東華係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雖然張東華歸案後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但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田先偉參加劉漢、劉維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故意殺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輕傷、1人輕微傷。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劉漢、劉維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被告人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直接實施故意殺人犯罪,唐先兵還實施故意傷害犯罪。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依法核準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死刑。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依照法律規定,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劉漢、劉維、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編輯:張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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