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朋友圈傳謠”,法律防治正當其時

光明網2015-11-02 10:47:54

  8月底獲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正式實施,一些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條文,備受關注。其中,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眾對網絡上的虛假信息特別是網絡造謠深惡痛絕,但此前由於法律的不足,不少人無可奈何,不僅防範困難,而且對自身和社會造成巨大傷害的謠言也無法進行法律救贖。因此,“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不僅是對造謠者的提醒,也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個體正當權益的有傚法律武器。

  從廣義範圍來看,在互聯網上運用計算機專業知識實施的犯罪行為就是網絡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就是明顯表現。隱蔽性強、危害性大、防範困難是其顯著特徵。儘管在信息時代,信息屬於公眾,但如何運用好信息卻是大課題,並非單憑美好的願望就可以讓信息為公眾和社會造福,這就需要法律的介入。網絡是中性的,既能造福人類,也能禍害人類。

  更何況,當下的網絡發展有兩大特徵。一是網絡不單具有虛擬性,而是開始向現實性轉化和過度,也就是説,網絡行為不再單純是虛擬行為,被賦予了越來越多的社會意義,個體必須為自己在網絡上的言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接受相應道德評判;二是網絡不再是單純的信息載體,越來越多地具有了生活平臺的特徵。互聯網已經高度商業化和大眾化,隨著新媒體的出現,網絡由提供娛樂、信息服務向提供生活平臺延伸。在這樣的事實面前,法律不可能缺位,“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的針對性和現實性明顯可見。造謠者和有意傳謠者往往利用人們對神秘的東西充滿好奇心,加大謠言的擴散動力。當傳播者加上“這事千萬別外傳”、“這是內部消息”的由頭,謠言的吸引力和傳播價值就更大,這在網絡上表現特別明顯,造成的危害也大大超過傳統社會中的謠言,法律不能熟視無睹,“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有著正當性。

  《刑法修正案(九)》出臺,網絡造謠等行為要負刑事責任,是對“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詮釋,體現了民意和時代的要求,也未嘗不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補課”行為。正如新浪微博社區管理中心運營經理尹雪賡所説,此次調整,既讓相關判決更有依據,也可以減少判決上的爭議。必須認識到,利用信息網絡散佈虛假警情等信息,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行政責任或者簡單民事賠償責任。

  網絡犯罪大量增長與網絡犯罪門檻大幅度降低,網絡犯罪開始由精英犯罪演變為平民犯罪有關。無論從時代變化還是從民眾要求來看,建立全面的、有效的、結構嚴謹的新的法律體系來整治網絡環境十分必要。立足於社會變化,一般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現象,犯罪是與社會和時代變化相聯繫的現象。美國學者斯皮內洛在《世紀道德:信息技術的倫理方面》指出:“社會和道德方面通常很難跟上技術革命的迅猛發展。而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在抓住信息時代機遇的同時,卻並不總是能意識到和密切關注各種風險,以及為迅猛的技術進步所付出的日漸增長的社會代價。”對時下的人們來説,要想擁有美好的網絡生活,保障網絡帶來的便利落地,僅僅靠道德和教育的勸戒已經難以湊效,也不能實現對網絡犯罪的內化控制和防範,因此,就應從教育、道德和法律的多個方面入手,使公眾和社會從根本上建立起防範網絡犯罪的屏障。(朱四倍)

[編輯:曲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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