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猥褻少女僅遭行政拘留 重啟調查後被刑拘

中國江西網2015-11-21 15:57:29

  江西男子猥褻少女僅遭行政拘留 重啟調查後被刑拘  

  10月29日本報報道了進賢縣一名未成年少女小琴被同鄉一名56歲男子于某入室猥褻,而當地警方僅以行政拘留處理此事。近日,當地有關部門對此案重新啟動刑事調查。18日,進賢縣公安分局已經依法將犯罪嫌疑人于某刑拘。而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一些存在違規行為的警員也將受到處理。不過讓人擔憂的是,目前小琴精神上出現輕度抑鬱。

  被釋放後才拿到行政處罰書

  “那件事已經成為禁區,家人一提孩子就會大發脾氣。”小琴父親吳先生説,“已經有半個月沒跟我説話了,她現在回家總是把自己關著,不跟我們交流。我們很擔心她會做傻事。”吳先生告訴記者,醫生説她可能是輕度抑鬱。“這週末我將帶她去看心理醫生,希望能幫她走出陰影。”

  小琴的母親黃女士表示,之前從她被拘留到回家後一個星期,一直沒有收到公安局拘留自己的行政處罰書。吳先生告訴記者,黃女士被拘留的第二天,自己就曾去進賢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工作人員表示,由於沒有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書,復議應訴科無法受理吳先生的復議申請。

  “南臺派出所遲遲不給我們行政處罰書,我懷疑是行政處罰書上所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同時這樣也可以阻礙我家提出行政復議。”吳先生説。19日下午,南臺派出所負責人姜自雲表示,由於黃女士當時拒絕在行政處罰書上簽字,所以行政處罰書就被擱置在派出所。19日15時許,姜自雲已把行政處罰書交給了黃女士。

  進賢縣政府:將受理行政復議

  在黃女士的行政處罰書中事實陳述為:2015年10月22日早上8時左右,黃女士再次來到于某家中要求賠償未果,過程中有黃女士對於某夫婦進行毆打。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對此,黃女士提出質疑,當天自己提出於某要對此事進行賠禮道歉,但是于某表示自己已經被行政拘留處罰了,拒絕道歉和賠償。為此兩人才發生矛盾。“當時他(于某)説這事跟自己沒關係了,我就抓住他衣領説去派出所講理。期間的確是發生了廝打,但我打了他,他也打了我,為什麼行政處罰書上卻只寫我毆打他?”黃女士質疑説。隨後,黃女士提供了一份當時的現場視頻,視頻中雙方的確互有動手。

  據南臺派出所給出的説明,黃女士是由於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對此,法律人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條文釋義,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無故毆打他人,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而黃女士是因女兒權益問題上門理論,其過程中也未造成嚴重後果。而派出所對黃女士進行15日拘留是按照尋釁滋事情節較嚴重的情況進行處罰,其行政處罰決定有失準確。故建議黃女士對此提出行政復議,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9日,記者同吳先生來到進賢縣政府復議應訴科進行行政復議申請。工作人員表示,在吳先生準備齊全有關行政復議的相關材料後,該科將立即受理吳先生的行政復議,並儘快給出回復。

  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

  19日,記者再次來到進賢縣公安分局,該局政治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犯罪嫌疑人于某已于18日被刑事拘留,目前被關押在進賢縣拘留所。

  “下一步,公安局將整理有關證據和材料,按有關的刑事案件程式,將於某猥褻一案提交至縣檢察院,由縣檢察院審核。如證據確鑿,該案將由法院判決。如證據不足,于某將被釋放。”進賢縣公安分局相關工作人員説。

  同時,對於之前報道提出的南臺派出所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的疑點和過失,如警方為何不及時出警處理、案發第二天犯罪嫌疑人于某才到派出所等問題,當時南臺鄉派出所負責人姜自雲未給出合理解釋。對此,進賢縣公安分局督查科工作人員表示,經過調查發現確有警員在辦案過程中存在過失,縣公安局也將依規對違規警員給予處理。

  19日,一名當地村幹部前來小琴家進行協調和解。該幹部表示,于某已經知錯,希望在雙方能就此事進行和解,于某家願意出3萬元賠償並道歉。期間,南臺派出所負責人姜自雲也出面參與協調,希望黃女士就此事進行和解。

  對此,黃女士表示,將繼續依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暫無和解意願。

[編輯:蘇澤旭]
 
返回頂部進入桌面版

國際在線

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0102006

京ICP證120531號 京ICP備0506489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14

網站運營: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