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承兌匯票騙銀行750萬貸款 三被告人被判刑
明知是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而使用,騙取銀行750萬元貸款,結果可想而知。17日,一起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票據詐騙案在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法院宣判,一審以票據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朋某某註冊成立了某農業開發公司,但公司連年虧損,個人還欠大量外債。2014年初,被告人朋某某找到被告人黃某幫忙融資,並經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朱某某、同案人唐某(脫逃,中止審理)。朱某某、唐某稱能夠幫助獲取銀行承兌匯票用以質押貸款,但其所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只能用於質押貸款,不能用於貼現,雙方還約定了給付好處費的比例。
3月-4月間,朱某某、唐某向朋某某、黃某提供了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900萬元),虛假公司的印鑒、委託書、擔保函等偽造票據和資料;朋某某、黃某另外還偽造了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合同。通過這些虛假資料,朋某某騙取太湖某銀行貸款750萬元。得到鉅額貸款後,按照事先約定,朋某某從貸款資金中,向朱某某、唐某支付80萬元好處費,黃某以借款名義從中借得人民幣93.6萬元。除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朋某某處凍結8萬餘元。朋某某親屬退贓16.75萬元外,其他兩名被告人均未退贓,造成被害單位經濟損失70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朋某某、黃某、朱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而使用,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係共同犯罪。被告人朋某某、黃某均係主犯,應按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朱某某係從犯,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票據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偽造的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不僅給銀行和客戶造成重大資金損失,而且干擾了國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任何人企圖通過票據詐騙行為攫取國家和個人財産,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另外有關受害單位如銀行等應運用專業知識,認真履行審核手續,提升鑒別能力,避免國家、單位與個人財産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