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衛計委:非京戶籍職工辦婚育證明不用回原籍
昨日,市衛計委公佈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辦理補充規定》。3月1日起將按照新規定執行。此次補充規定明確了辦理的流程和各方責任,今後外地來京人員辦證難的問題將進一步緩解。
事實上,早在2012年8月24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北京市計生委就印發了《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這次的補充規定就是針對這些實際中的困難,簡化程式,對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工作進行進一步規範。該補充規定針對的是已經參加了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從3月1日開始,按照新出臺的補充規定執行。
同時,補充規定首次明確了婚育證明出具主體應該為本市工作單位。而戶籍地有責任出具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需要現居住地配合的,現居住地按照了解情況予以支持。現居住地不了解情況的,應向外省市發協查,在15個工作日後協查沒有反饋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為其出具在現居住地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記者 徐晶晶)
■申請人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發放社保卡可持《醫療保險手冊》或領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三)夫妻雙方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藍本)原件及複印件1份;
(五)在本轄區居住的證明(暫住證);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單位註冊地在本轄區的,出具工作單位註冊地在本轄區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內有效)。因申請人多次流動或變換單位,單位無法開具婚育證明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辦理。
(七)女方戶籍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其他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1份。